聊城城区首例污染环境案:排放有毒废水获刑
更新时间:2015-08-20 07:21
来源:聊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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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也把自己带上了犯罪道路。8月1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某村非法酸洗加工点,利用渗坑直接排放洗钢管废酸水,对周围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排放的废酸水中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达7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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