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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事件后续:专家建议用许可制堵住废水污染源

更新时间:2016-04-20 10:06 来源:千龙网 作者: 阅读:3864 网友评论0

近日,“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学生出现环境异常反应”一事曝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据悉,家长怀疑诸多学生生病与旁边的化工厂污染土地有关。  

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地下水污染的来源之一在于大量企业的污水排放未能达标,甚至有些企业采取渗坑渗井去偷排工业废水。这种排放方式会使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对法晚记者表示,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等作出规定,但实践中,这些法律未被得到严格执行。他提出,应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程度,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数据  

我国浅层地下水普遍“较差”  

水利部最近公开的2016年1月《地下水动态月报》显示,我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具体来看,水利部于2015年对分布于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区盆地和平原、江汉平原的2103眼地下水水井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IV类水691个,占32.9%;V类水994个,占47.3%,两者合计占比为80.2%。  

值得注意的是,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已经不适合人类饮用,V类水污染就更加严重。这也意味着,超八成地下水遭受污染威胁。  

对此,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蓟门论坛”上表示,这期报告主要指的是浅层地下水,近年来,随着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很多地区放弃了浅层的水源地,开始开采深层地下水。地下水有不同的分层,而浅层地下水和地表水是相连通的,它实际上是经降雨通过地表下渗之后形成的浅含水层,在它之下有隔水层,在之下有承压水,便是深层地下水。  

污染物排放量远超环境容量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我国用水量过多,导致了污染物的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现在我国一年的水污染物排放,仅仅就cod(消耗水中氧气的化学需氧污染物)就排放两千多万吨,而我们全国水的环境容量仅八百万吨”。  

王灿发还表示,此前,我们的污染治理投入严重不足,在“十一五”的时候,污染治理成本不到我国GDP总值的百分之一,“十二五”的时候也未达到GDP总值的百分之二点零。但据专家分析,以我国的发展速度,污染治理投入应该占GDP总值的百分之二点零以上,这样才能保持现在的环境不再恶化,同时,只有污染治理投入达到GDP总值的百分之三点零以上,才能使环境有所改善。  

中国科学院水资源研究中心副主任贾绍凤表示,除了饮用水,各种生产、生活都受到地下水污染的影响,像农业灌溉。目前,很多水库都给城市供水,水不够用,农业灌溉的水源就只能使用地下水,这样灌溉水源就不安全了,我们灌溉下去的是污水,土壤被污染了,随后,污染物因降水下渗被带到地下。  

现在来看,大城市的水源普遍比小城市农村的水源的水质要差,但供水、治理水的程度比较好。  

成因  

废水排放前多未经过处理  

马军指出,近年来,地表水污染的趋势,是从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主要是因为浅水层容易受到地表的河流湖泊污染的影响,包括土壤污染的影响,而河流湖泊污染趋势是从支流向干流。  

目前,化肥农药在农村地区被大量使用,进入到土壤进而影响地下水,另一个重要的污染来源是养殖业,随着大型养殖场日益发展庞大,工业化的养殖产生大量粪水和废物,为了追求低成本,这些废物大多在排放前未经处理。  

“这种影响已经带来了健康的危害,工业农业生活污染进入到河流地下水影响到了饮用水和土壤,造成了农作物的污染,通过食物的扩散导致更多疾病的发生。”马军说。  

污染地下水的另一个来源是城市垃圾。很多填埋处理的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下渗到地下水。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国家斥数千亿元巨资来建设污水处理厂,但其中很多却未达到处理标准。同时,垃圾如果没有很好的防渗就进行填埋,那么渗滤液又会直接污染地下水,并且是高度有害的。  

还有一个来源是工业排放,现在大批的企业未能达标排放,甚至有些企业采取渗坑渗井去偷排工业废水。这种排放方式会使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油气开采也有可能导致深层地下水的污染,因为它破坏隔水层导致污染下渗危害到深层地下水。  

贾绍凤认为,水污染的问题主要存在人为原因,管理不到位是水污染最根本的直接原因,投资多,但治理不好。另外,罚款机制不合理,因为罚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企业来说,小于其通过违法排放减少成本所获得的收益。  

修法进展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  

建议稿增至190多条  

马军认为,对于地下水污染而言,首先要防,“防”要优先于“治”。因为,“防”更容易,成本也低,如果不能预防污染,很可能会形成边治边污染的无效治理。  

同样,王灿发也表示,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当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后自然会要求更好的环境,也愿意为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干净的空气而付出必需的代价。  

他还向记者透露,去年,环保部启动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拟修订新增后的条款总数达190多条,现在已起草出建议草案,目前正在环保部门内部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此次修订建议稿增加了近百条内容。  

王灿发认为,在立法上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就是要明确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即当水污染防治和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经济发展应做出让位;其次,就是要采取预防在先的原则,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特别是地下水;第三,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要把对企业的各种要求放到其中,并要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要强调守法排污,应当尽量减少污水的排放。  

专家建议  

扭转阻碍经济发展的错误观点  

王灿发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79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但目前对于环保法的执法阻力,主要来自于经济下行,有声音认为,严格执行环保法会阻碍经济发展,“就目前而言,这是一个较大的问题,需要扭转”。  

王灿发还表示,1984年,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在法律里规定了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等要求,但是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没有被严格执行。  

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时候本要将排污许可证规定加进去,但当时遇到了强烈的反对。因为如果环保法要求与执行严格了,就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所以有些人不愿意严格执法,甚至一些地方环保部门都成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建设项目,向上级环保部门沟通的说客。  

但这其间,企业才是更大的受益者。对于政府来讲,需要重新确定执法观念,即并不是所有的严格执法都会影响地方收税,或让企业倒闭。  

2008年,《水污染环保法》进行了修订,加重了民事法律责任;2010年,在对刑法的第八修订案进行解释的时候,明确了偷排废水要入刑的规定。王灿发认为,如果立法不严,执行不到位,水污染的问题将无法更好的解决。  

排污数量和种类要申请许可  

记者了解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章第20条规范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王灿发教授向记者表示,实际上,《环境保护法》已经在排污许可证方面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现在主要是制定一个排污许可证的条例,由国务院统一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做出相应规定。当然,《水污染防治法》也要对这一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王灿发向记者表示,真正防止水污染,立法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所有的排污都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的数量和种类,要根据证的记载来要求。发了许可证要严格执法,检测要实行统一的监测,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性,提高处罚的力度。对于运输有毒废水的车辆及违法的排污行为、设备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对没有做环境评价并污染水的建设项目,不给其补办手续,须恢复原状,这些都是对水污染防治是有作用的。  

排污信息全公开由公众进行监督  

记者注意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章第3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此,王灿发表示,这是环保法针对水污染物防治较为严格的规定,而且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王灿发提出,除了严格执行以上法律规定外,还要信息公开,让大家进行监督,这样违法排污者将无法遁形,现在水污染物的排放还不够公开透明,对于水质的信息公布也不像大气空气质量的全面,信息公开还需进一步发展,让公众来监督才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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