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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修复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更新时间:2016-09-09 10: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151 网友评论0

当前急需关注长江沿岸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等相关问题,严格落实沿江各省市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环境综合整治。  

◆叱狼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5日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加强长江资源环境保护,从宏观上看,固然有产业结构、工业布局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全流域沿江各地逐步实现战略性优化调整。不过笔者在基层调查认为,当前急需关注长江沿岸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等相关问题,严格落实沿江各省市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环境综合整治。  

笔者近日通过走访,了解到目前长江沿岸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主要存在5方面突出问题。  

生态岸线的划分不够清晰。在不少地区的长江岸线建设管理规划中,虽然明确提出了生产岸线、生活岸线和生态岸线等内容,但缺乏约束性措施,以至于按照类别实际划分时,往往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即便能够勉强区分清楚的,往往用于港口码头、化工园区等方面建设的生产岸线比例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江的生态自净能力。  

污染物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对船舶的洗舱水、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能力较为薄弱,不少地区目前尚未建立船舶油污水等污染废弃物的集中堆存处置点,需要经外包单位收集后,运往外地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但受人力等方面制约,处置过程尚不能做到闭环全过程监管,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的效果自然也就缺少保障。  

岸电系统建设积极性不高。由于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岸电系统改装的前期投入费用相对较高,而效益回收周期又比较长,导致港口码头企业,特别是船运公司对岸电系统建设和改造不够积极主动。此外,由于船舶靠泊作业时间往往较短,靠岸改接岸电会增加人力和时间成本,以致于已建港口岸电系统实际利用率偏低。  

个别入江支流水质亟待改善。近年来,沿江各地均实施了长江流域规划断面环境综合整治,长江干流和入江支流水环境质量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但由于仅对各入江支流断面明确了达标目标,却没有明确达标时限和考核要求,致使个别入江支流截污控污措施落实不到位,水质改善较为迟缓,断面水质存在“稳定不达标”或“达标不稳定”的问题,个别入江支流甚至仍为劣Ⅴ类水质。此外,个别断面偶有特征污染因子超标现象。  

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能力较弱。目前少数沿江地区仍未建立溢油防控中心,部分已建的溢油防控中心还存在人员不足、设备短缺、应急物资储备较少、快速响应能力不够等问题。个别地区虽然已经制定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未能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预案针对性相对较差。再加上应急演练时往往按照脚本走流程,缺乏实战性,致使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总体偏弱。  

面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沿江各地应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的关系,站在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高度,从沿江亿万人民群众安全用水的角度,进一步增强实施长江经济带大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长江经济带共涉及11个省市,是全世界人口最多、产业规模最大的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因长江而构成一个相对统一的生态整体,共同分享长江的生态环境容量。这也就决定了任何一个地区都无法在长江生态环境破坏中独善其身,也不可能独自承担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  

鉴于此,沿江各省市要按照中央审议通过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环境保护部即将出台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中关于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保护现状,在加强区域内污染防治的同时,与其它省市齐心协力﹑精诚合作,多措并举,迎难而上。  

对此,笔者建议,应通过开展“五个强化”,持续推进长江沿岸生态修复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强化长江生态岸线的划分和管理。首先,沿江各省市应尽快划定生态岸线、生活岸线、生产岸线的长度、范围、用途、责任地区等基础性内容。对于生态岸线比例较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扩大生态岸线长度。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岸线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防生态岸线建设规划“朝令夕改”,同时明确生态岸线只准实施生态修复等相关活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假借各种名义实施商业开发。第三,要建立生态岸线达标建设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生态岸线生态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考评,监督各地要用生态的理念建设生态岸线,严防生态岸线建设做样子或者重建设、轻管理等不良现象。  

强化港口船舶污染治理能力建设。围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打造由交通、港口、环保、水利、发改、经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制定和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防治方案。督促港口码头单位完成船舶污染物设施建设和改造,将船舶洗舱水排至岸基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切实增强船舶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能力。要对所有船舶建立健全油污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申报、接收、处理、销毁登记备案和检查制度,并对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服务单位实行准入制,规范船舶污染物处置行为。此外,要进一步加强港口污染防治,新建港口码头在设计、建设、验收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对已建成的港口码头按照环保标准实施更新改造,健全港区码头污染防治制度,确保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妥善处理,坚决杜绝港口码头污水直排、固废乱扔等现象发生。  

强化港口岸电系统建设和使用。当前沿江各地均相继出台了绿色循环低碳港口建设实施意见或港口岸电系统指导意见,对港口岸电系统建设作出了明确部署。笔者认为,推进港口岸电系统建设,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激发港口码头企业的内在动力,否则难免会出现岸电系统不推不建、建也不用等问题。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增强港口码头企业建设和利用岸电系统的主动性,通过税费改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使岸电系统建设得好、利用率高的港口码头企业在经济上适当尝到甜头,反之则要予以严惩,甚至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强化入江支流环境综合治理。入江支流水质不改善,提升长江干流水质也就无从谈起。而入江支流达标整治目前仅有水质目标却没有考核要求,效果难以保证。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长江流域规划断面考核体系,明确水质改善目标、达标年限等具体的考核要求。对于入江支流上游建有电镀、矿产、印染、冶炼、化工等工业行业的,监测断面除了明确常规因子达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特征因子浓度指标,以进一步加强特征污染因子防治。在实施长江流域规划断面考核中,要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入江支流环境治理工作滞后、水质改善不明显的,要适时启动区域限批或约谈问责机制,督促支流污染治理责任地区持续、深入开展入江支流环境整治工作。  

强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沿江地区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快溢油防控中心建设,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补充和改善应急装备,坚决避免溢油防控中心“挂空挡”的现象。要根据本地长江段的水文特点、船舶通行情况和港口码头建设情况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尤其是危化品运输较多的水域,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情况,深入研究、细致分析,进一步增强应急方案的针对性。要统筹开展相关部门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实战应急演练,通过演练磨合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能力。同时,在演练中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查缺补漏、扬长补短,切实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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