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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02 09:56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阅读:3732 网友评论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2017年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实施的最后一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要求,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大同蓝”的品牌质量,全面完成《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同政发[2013]89号)和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请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相关企业逐项对照《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行动计划》、《县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目标及重点任务要求,对照目标、细化工作、补齐短板,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确保年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圆满完成《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年度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细颗粒物(PM2.5)城市降至35微克/立方米左右,较上年下降5.4个百分点,各县区较上年下降4个百分点(南郊区保持达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各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减少污染天气为重点,以“蓝天净水”行动为抓手,采取措施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共安排30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如下: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按照山西省2017年钢铁焦化煤炭等行业压减过剩产能任务要求实施我市的压减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发改委、同煤集团)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推进城市和县区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严重、对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影响明显、治理无望的企业,由县区政府制定关停计划并限期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同煤集团)

3、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火电行业关停所有设计寿命期满和所有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关停单机10万千瓦(不含)至单机30万千瓦(不含)之间运行满20年的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以及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5年的抽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7年前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仍达不到山西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予以关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同煤集团)

4、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整治到位。各县(区)“小散乱污”企业摸底情况为阳高2家、灵丘1家、大同县1家、天镇县3家、新荣区10家、浑源县2家、城区0家、广灵0家、开发区0家、矿区2家、南郊区6家、左云县1家,要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加大对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力度,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并按时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同煤集团)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5、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空气能、电能、天然气等的利用,到2017年底各县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委会)。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2017年全市完成5万户。“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侧重于城市禁燃区所在的城区、南郊区和开发区以及建城区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3月底前,城区、矿区、开发区、南郊区要以居民委员会和村为单位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户数的摸底工作,其他县区于4月底完成,各县区按照市经信委和市政管委会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电分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同煤集团、市住建委)

市发改委制定“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供暖规划,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实现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居民“煤改气”气价按照居民用气定价。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有限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市经信委牵头制定“煤改电”实施方案,市政管委会牵头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

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县区3月完成全部燃煤锅炉摸底调查。10月底前,新荣区和各县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具体任务为城区14台、矿区6台、南郊区12台、开发区4台、左云县4台、大同县8台、广灵县1台、浑源县5台、灵丘县5台、天镇县3台、新荣区6台、阳高县3台、同煤集团14台。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同煤集团)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7、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煤炭、造纸、制药、焦化、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及燃煤锅炉对标治理,按照《大同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同环发〔2017〕22号)的要求实现全面达标。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山西宏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在2016年升级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治理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同煤集团)。督促30万千瓦以下不在淘汰范围的内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督促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7、#9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削减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市经信委)。

8、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同煤集团)

9、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0、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根据全省VOCs排放清单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摸清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推进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确定的治理项目(2017年为山西晋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同煤集团)

11、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同煤集团)

12、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13、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10月底前市经信委编制完成全市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并报省经信委和市大气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分公司)

14、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进行审批或备案。9月底前,上述三行业的相关企业要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市经信委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15、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采暖季错峰限停产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6、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高排放车辆)淘汰任务,基本淘汰辖区内黄标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7、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加强车用尿素管理。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18、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19、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6月底前,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同煤集团)

20、严厉处罚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跟踪省级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建设进度,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开展对高排放机动车的专项整治。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保监会)。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各县区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22、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渣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政管委会)

23、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80%。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城市建成区新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各县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委会)

24、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委)。禁止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委)。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5、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26、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市房管局、市住建委)。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委会)。

27、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对占道行为的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加强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政管委会、园林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8、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和省有关修订指南和要求修订城市和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SO2的应急响应内容。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工作,修订中要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9、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强化市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本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特别是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和分析(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0、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完成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制定实施城市及各县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研究,制定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策。进一步夯实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县区政府是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今年全市行动计划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县区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和分解任务,明确各项任务工作清单、时间表以及责任人。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同市委《大同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同发[2016]18号)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同时指导县区政府落实《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要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发挥效益。行动计划任务将列入市政府督查内容。

各县区及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4月底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月报告方案措施的推进情况。

(二)完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研究对化工和工业涂装如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企业以及包装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收排污费。政府金融部门要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继续推行和完善环境污染监督网格化管理。各县区要建立由县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各级网格长和网格督察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建立工作落实到位、监管不留死角、职责任务明确、上下对接顺畅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市供电分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等要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的保障力度。各县区要积极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按照省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补贴办法对工程给予补贴,市县两级政府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

(五)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建立重点任务月调度制度,每月调度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按月对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排名。对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环保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的将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对各县区《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严肃问责。

(六)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导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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