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省市启动地方立法 农村垃圾治理走向法制化
自我国首部规范农村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17年4月1日正式施行起,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市相继出台相关立法,或启动立法工作。其中,59%的地方立法发生在2018年……
当前,我国的农村垃圾治理主要通过政策推动,在中央立法层面,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等10部门于2015年出台了部门规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对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进行调整外,相关规定仅零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各部法律法规之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不少专家学者呼吁,由于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且艰难的长期任务,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立法。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程序,通过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估和专业机构审计等程序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有效监管,以法定程序压缩农村垃圾治理中的权力寻租空间,从而使真正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与政府携手共破“垃圾围城”。
但由于中央立法程序复杂、等待时间太长,因此,目前与我国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在国家立法出台之前的过度阶段,地方先行立法,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各地区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予以规范,已成为当前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立法的普遍共识与实践。
自我国首部规范农村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17年4月1日正式施行起,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市相继出台相关立法,或启动立法工作。其中59%的地方立法发生在2018年。
在省级层面,广东、河北、甘肃、江苏等四个省份相继出台相关立法,或启动立法工作。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7月3日,《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7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关于审议《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市级层面,云浮市、宿州市、襄阳市等十三座城市相继出台相关立法,或启动立法工作。
2018年10月12日,黄冈市城管执法委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市政府农村垃圾治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推进会精神,会议提出积极争取黄冈市人大将农村垃圾治理立法工作列入2019年计划。
2018年10月8日,河源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目前等待报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决定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9月30日,梅州市法制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2018年9月29日,邢台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草案)》;2018年10月12日,《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8月30日,咸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2018年9月19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布《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年7月20日,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小组完成《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15日,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2018年7月3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关于审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决定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4日,湛江市法制局发布《湛江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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