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生态补偿出现“马太效应”
应对生态补偿金的上缴、分配使用等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规范,合理确定分摊比重,确保分摊比例与每一级政府掌握的治污资源、具备的治污能力、承担的环保职责、财政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生态补偿金在传导环保压力、压实环保责任中的作用。
◆孙贵东
近年来,很多地方在探索生态补偿金制度,这一倒逼机制的落实有效调动了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进一步压实了生态环保责任,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从当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即对生态环境质量好或者改善幅度大的地方通过发放生态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奖励,相反则要上缴生态补偿金。这无疑可以督促各地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在落实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
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污染行业相对较多,财政状况也较差,导致生态环保治理任务重、治理资金不足。如果再上缴生态补偿金,会进一步加大其污染治理压力。为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金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其负面效应,笔者认为,除了要体现“奖优罚劣”外,还要妥善处理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根据具体实际合理确定奖罚资金数额。从本质上讲,生态补偿金制度是调动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的一种手段,无论奖罚都不是最终目的。过分强调奖与罚的资金数额,容易挫伤环境基础较差、改善难度较大地方的积极性。可能导致跑得好、跑得快的马儿吃的草越来越多,而落后的马儿一点草也吃不到,甚至还要往外“吐草”。因此,在确定生态补偿金数额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生态环境现状、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二要积极探索建立既奖励“优等生”,也奖励勤奋“进步生”的生态补偿制度。据了解,当前部分地方采取的生态补偿金制度,要求达不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就要上缴生态补偿金的方式。这会导致一些历史问题较多、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虽然治理力度比较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要求,就要经常性地上缴生态补偿金。类似情况往往会影响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笔者建议,应探索研究建立既奖“优”又奖“进步改善”的生态补偿金制度,最大限度将全员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尤其要想方设法帮助环境质量差、进步改善不明显的地方,不能仅用上缴生态补偿金来给其施压,还要善于通过加强指导,帮助其解决问题。
三要避免生态补偿金层层分解。由于财政没有专项资金或预算,为了能及时上缴生态补偿金,一些地方难免会将所要上缴的生态补偿金分摊给下级。类似“有难同当”的落实模式,固然可以层层传导环保压力,但也容易造成压力、责任等被“化整为零”或治污责任没有落实到真正该负责的主体身上。
笔者建议,应对生态补偿金的上缴、分配使用等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规范,合理确定分摊比重,确保分摊比例与每一级政府掌握的治污资源、具备的治污能力、承担的环保职责、财政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生态补偿金在传导环保压力、压实环保责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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