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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更新时间:2020-04-27 10:3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蒲晓磊 阅读:1285 网友评论0

在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对于社会公众关心的内容,修订草案三审稿作了有针对性地修改。

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加强监管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以下规定:

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突出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完善应急保障机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以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国家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鼓励适合在农村利用的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利用。未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的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治理。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了相应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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