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拟立法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城镇排水 污水处理条例 南宁
9月3日,记者从《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上获悉,广西南宁市将针对排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立法进一步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其中排水设施、内涝治理、污水预处理等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将被纳入立法范围。
近年来,广西南宁市大力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较大提升。目前,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升至168万吨/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累计建设污水管网557公里,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明显,为实现长治久清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尽管治水机制改革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南宁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基础设施短板,如部分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对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系统性管控不足、排放污水行为存在不规范等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亟待通过立法加强规范管理。
为应对强降雨带来排水不畅和内涝等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内涝应急和处理机制作出相关规定。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等机制,编制防内涝应急预案,对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进行监测,并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拟明确公共设施运维单位应当成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合理配备应急车辆、通讯工具、抢险救援设备等装备。
在污水处理方面拟规定需要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要对污水做到相应的预处理。即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旦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减少相应的供水量或者停止供水,并按照污水排放量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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