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唐山市26家钢厂停限产!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测从10月23日起,气温升高,湿度增大,逆温严重,扩散条件转差,我市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达到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10月23日18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在严格落实《唐山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日常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实施以下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高炉、转炉、石灰、球团等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唐山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日常减排措施》执行,增加烧结机限产比例,具体措施如下:
(1)古冶区。国义特钢1台120m²烧结机、1台180m²烧结机停产;春兴特钢1台105m²烧结机停产;唐钢不锈钢265m²烧结机停产。
(2)丰润区。天柱钢铁1台108m²烧结机、1台208m²烧结机停产;新宝泰钢铁1台210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
(3)丰南区。经安钢铁2台120m²烧结机停产;瑞丰钢铁3台96m²烧结机、1台200m²烧结机停产;东华(凯恒)钢铁2台120m²烧结机、1台112m²烧结机、1台198m²烧结机停产;纵横钢铁1台426.6m²烧结机停产、2台426.6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
(4)滦州市。东海钢铁1台210m²烧结机、1台112m²烧结机停产;东海特钢3台180m²烧结机、1台200m²烧结机停产;金马钢铁1台180m²烧结机停产。
(5)迁安市。轧一钢铁2台90m²烧结机停产;九江线材4台90m²烧结机和2台152m²烧结机停产;荣信钢铁1台100m²烧结机、1台200m²烧结机停产;松汀钢铁1台198m²烧结机停产,1台300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燕山钢铁1台90m²烧结机、1台132m²烧结机和1台300m²烧结机停产;鑫达钢铁2台160m²烧结机停产、其余3台160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
(6)滦南县。华西钢铁1台92.4m²烧结机停产,2台92.4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荣程钢铁1台132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
(7)遵化市。港陆钢铁3台100m²烧结机停产;建龙特钢200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
(8)迁西县。津西钢铁东、西两厂区3台210m²烧结机、1台195m²烧结机停产。
(9)乐亭县。德龙钢铁230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中厚板1台240m²烧结机停产、2台210m²烧结机压30%风门生产。
(10)曹妃甸区。文丰轮毂1台180m²烧结机停产。
2、焦化企业
焦化行业B级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结焦时间不得小于28小时;C级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结焦时间不得小于36小时。
3、其他行业
(1)水泥行业B级企业限产比例不低于20%;C级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按照最低负荷进行生产。非引领性水泥粉磨站、矿渣粉企业停产、停止运输。
(2)电力企业按照省、市相关深度减排要求,燃煤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放不得高于颗粒物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5毫/立方米、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
(3)独立球团、独立热轧行业企业全部停产、停止运输。
(4)独立石灰行业B级企业石灰窑限产比例不小于30%;C级企业限产比例不小于50%;D级企业停产、停止运输。
(5)铸造行业B级企业熔炼工序限产30%;C级企业熔炼工序停产;D级企业停产,停止运输。高炉铸造行业B级企业烧结机限产比例不小于20%,高炉通过降富氧等方式限产比例不小于15%;C级企业烧结机限产比例不小于50%,高炉通过降富氧等方式限产比例不小于15%;D级企业烧结机停产,高炉通过降富氧等方式限产比例不小于15%。
(6)砖瓦窑行业B级企业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响应时间连续超过60小时后,进窑车量减少比例不低于40%,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C级企业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D级企业停产、停止运输。
(7)耐火材料行业B级企业焙烧工序停产保窑比例不得小于30%;C级企业焙烧工序停产保窑比例不得小于50%;D级企业停产、停止运输。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全市除满足“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的省市重点工程、保障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
3、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6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4、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5、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条款。
6、10月24日20时至26日8时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
1、完成“双代”的区域严禁销售、使用各类民用燃煤。
2、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频次。
4、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预案》《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对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生产和运输;对纳入河北省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3、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严格做到“处罚、移交、行拘、问责、曝光”五个到位。
4、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邮箱:zwryd2019@163.com)。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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