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绿色金融条例昭示了什么?
“绿色信贷资金成本要降低、规模要扩大;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评估结果必须纳入政府金融机构招标投标必要条件或者加分项……”这一系列利好,均来自刚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直以来,如何有效引导实体经济步入绿色转型通道,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而助推高质量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问题。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紧抓金融这一“命门”,不仅可以支持有环境效益的项目,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可获得性,还可以强化企业和消费者的绿色偏好,提高资本配置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绿色金融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支点,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必然会撬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大格局。
好的着力点,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作为支撑。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前景广阔,但也存在法规法律及标准体系缺失导致的标准不统一、产品服务不完善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加大绿色金融扶持力度提供硬支撑。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在融资、招投标、专项补贴等方面,需要对绿色项目给予优惠及优先准入便利,用实惠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绿色项目。与以往不同的是,《条例》出台后,这种支持不再是短期的政策优惠,也不再是简单的“红头文件”,而是写入法律法规层面的硬规定。这也使得继续出台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有了更强的依据和支撑,能够形成更有效的、更持久的良性循环。
同时,也要对发展绿色金融提出硬约束。绿色金融涉及各条线、各方面,往往存在职责不清、要求不明的情况,急需从体制保障方面给予明确。比如,《条例》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事务,并且对金融机构内部绿色管治架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法律形成强约束力,既有助于扭转各地各部门碎片化、个案化的管理方式,也可以调动多部门的积极性,形成政策的协同效应。
此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底线”和“安全线”。底线不牢,发展不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有必要用法律法规这种硬手段、硬约束。比如,在防范“洗绿”“漂绿”“染绿”方面,由于此前部分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对适用的绿色金融工具理解存在偏差,对“漂绿”等项目缺乏辨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以法律形式强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强制性开展信息披露等,把此前点缀性的绿色金融业务转变为金融机构日常考核机制的一部分,能有效地把金融风险控制在源头。
由传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规定,绿色金融在硬支撑、硬约束下,必然会引领更多金融机构把绿色发展融入日常业务,推动形成更专业、更系统、更高效的绿色金融发展格局,也会让绿色金融更好地赋能污染防治攻坚和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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