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需做好精细谋划
更新时间:2021-01-20 09: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刘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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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推动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对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和水污染治理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比例和水平仍然偏低,再生水利用量不到城镇污水排放量的15%。污水作为第二水资源,具有水量稳定、水质可控、就近可用等优势,开发利用潜力巨大。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既能缓解水供需矛盾,又能减少水污染,恢复水生态安全,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有力举措,对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污水变废为宝,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瓶颈,亟待引发关注。特别是在工作部署阶段,需要做好精细谋划。
各地“十四五”规划和相关专项编制应尽快与《指导意见》衔接。当前,各地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十四五”规划编制,对未来五年的城镇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产业调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等制定“路线图”。本次《指导意见》提出的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水资源的使用与地区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十四五”规划编制期间,供水、排水等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中要及时衔接《指导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分析本地的薄弱环节,按照轻重缓急研究再生水利用率目标和相关重大废水资源化利用工程。
及时挖掘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应用场景。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污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几大方向包括:就近回补自然水体,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利用。各地在确定水资源利用时,主要通过水源地可供水量、供水结构及三大产业用水需求来确定。但污水资源化利用措施实施后,地区和产业的用水量将会发生改变。一些用水量较大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单位和地区,将优先使用处理后的污水,将大大降低自来水供应量,对地方供水结构和供水总量产生较大影响。在“十四五”期间落实此项政策,将会在生活生产等工作中衍生出更多的应用情景。可借鉴国外对于雨水的再利用经验,如东京鼓励政府大楼、学校医院、酒店等新建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安装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屋顶设置雨水收集过滤设施,用于厕所、冷气设备和浇花、洗车、房屋清洁等,大大降低了自来水供应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配套更新。发挥污水资源化在各场景的应用价值,管网建设应及时跟上。目前,国际大城市大多采用“双管供水系统”。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圣彼得堡,作为完全实现污水循环利用的大城市,施行双管供水系统。一套输送新鲜淡水,供居民饮用和家庭用水;另一套系统输送中水到用水标准较低的区域,其价格为自来水价格的40%左右,用于灌溉公园、绿地、草坪和清洗车辆等。再如,日本东京也是设置了饮用水和再生水两套系统。再生水系统的再生水管道以输送再生水供杂用著称,其中40%用于环境用水、40%用于工业用水、8%用于绿化灌溉。从国际经验可以看出,再生水循环利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在城市新区和开发区建设中,可在规划阶段提前布局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回用管网,集中以较短的管线向周围工业用水大户进行供水。
解决再生水出水水质的法规标准问题和使用者付费问题。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应就近在污水处理厂附近排管输送尾水给周边用水企业。这样一来,本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达标排放的尾水,在资源化利用后由再利用企业排向自然水体,排水水质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更,这将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而提高资源利用单位在使用了污水厂尾水后是否存在“责任转移”的问题,需要通过相关法规进行明确。另外,可资源化利用的污水,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应该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目前再生水价格机制不完善,缺少合理的收费和激励机制,导致企业对再生水用于生态环境补水的积极性不高。《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政府定价,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研发相关技术、创新更多应用场景,激发更大的资源化利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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