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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2-07-25 10:3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阅读:426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山西发布《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遵循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聚焦延链补链强链、提质降碳增效总目标,突出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以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以化产加工高端延伸和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以节能技术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严禁新增焦化产能.科学调控焦炭产量.加快在建、拟建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2023 年底前,“先 立 后破”分期分 批 关 停 炭 化 室 高 度 4.3 米 机 焦 炉 (以 下 简 称 4.3 米 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其他焦炉.“上大关大”原有焦炉在新项目建成具备投产条件后关停.

———绿色安全.围绕2030年碳达峰目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和安全标准化改造“三改造”,着力提升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安全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市场导向.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焦化产能置换实施市场化交易.推动焦化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全面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

———创新驱动.推动管理体制创新,构建绿色焦化企业“生存、发展线”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应用政策体系.推动技术研发创新,加大化产加工高端延伸技术及焦化行业碳捕集、封存、利用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

三、总体目标

2023年底前,全 省 焦 化 企 业 全 面 实 现 干 法 熄 焦,全 面 完 成 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关停4.3米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其他焦炉.新建焦化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和 各 设 区 市 城 市 建 成 区 及 周 边 20公里范围内的现有焦化企业按规定时限实施环保深度治理.2025年,全行业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较2020年实现“双下降”,焦化企

业全面迈过“生存线”,力争30%以上企业达到“发展线”.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焦化行业节能环保安全水平

推动吕梁、长治等8个产焦市实施节能、环保、安全“三改造”和干熄焦、余 热 发 电 “两 运 行”工 程,提 高 焦 化 行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水平.加强焦化行业分市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管理.对未落实能耗替代指标的已建成和在建、拟建焦化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市焦化行业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约束性目标,无需针对单个项目落实能耗替代指标,省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技术审查后,即可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实施干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改造,按规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环保深度治理.干熄焦余热发电并网应并尽并.(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依法依规推动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在建、拟建焦化项目必须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和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根据能耗强度和排放标准限值,科学确定各市焦化产能对应的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焦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造成焦化产能跨市转移的,通过用能权、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等手段,满足焦化项目用能、排污需求.各市在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范围内,统筹本市焦化项目建设.各市人民政府经严格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焦化项目,按 照 我 省 遏 制 “两 高”项 目 盲 目 发 展 有 关 要 求 推 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分期分批关停退出4.3米焦炉

截至2021年底,我省4.3米焦炉产能共3666万吨,其中3221万吨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已“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新项目 建 成 具 备 投 产 条 件 后 关 停,2023 年 底 前 全 部 关 停;未“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2023年底前全部关停.各市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进涉及4.3米焦炉关停的在建、拟建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妥善安置拟关停企业职工,对涉及气源热源等民生保障的拟关停4.3米焦炉,要提前完成气源热源调整替代,确保按期完成关停任务.(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化产回收利用链条高端延伸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推动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焦化副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焦化化产加工利用水平.对能耗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焦化化产深加工目,可无需实施能耗替代,省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技术审查后,即可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鼓励焦炉煤气制 氢,打 造 全 国 氢 能 高 地. 鼓 励 焦 炉 煤 气 制 甲 醇、乙 二醇、LNG、合成氨,延伸发展高端聚酯新材料等产业链.鼓励煤焦油轻组分精细分离,生产间对甲酚、二甲酚、苯酐、四氢化萘等萘系列产品,以及精蒽、菲、咔唑等医药中间体.鼓励煤焦油重组分深加工,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等高端炭素产品.鼓励粗苯精 深 加 工 生 产 尼 龙 系 列 新 材 料 及 生 物 可 降 解 塑 料 等 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焦化企业生存力发展力

结合“生存线、发展线”指标,建立山西省绿色焦化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从项目合规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延伸、污染物排放、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多个维度,对焦化企业实施生存力发展力评价和对标管理.研究将焦化企业生存力发展力达标情况,作为产量调控、要素配置、财政和金融支持等行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焦化企业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调控焦化产能和焦炭产量

实 行 焦 化 产 能 总 量 调 控 制 度,全 省 焦 化 总 产 能 控 制 在14372.4万吨以内,不 再 新 增 焦 化 产 能.结 合 各 市 能 耗 双 控 和 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对焦化产能跨市置换,在市场化交易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引导焦化产能向能效水平高、环境容量足、产业基础好的市集聚.充分发挥焦化行业协会、焦化产业联盟等机构的作用,当焦炭产量供过于求、价格跌幅较大,严重影响行业经济效益时,实行全省域焦炭减量保价制度,参考焦化企业生存力发展力达标情况,按比例压减各生产企业焦炭产量.(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

按照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炼焦煤资源优势,深入开展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打造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焦化企业 要 突 出 智 能 化、绿 色 化 和 服 务 化,通 过 加 大 研 发 投入、开展技术改造、加强对标管理等措施,不断提升投入产出水平和全员劳动生产率,持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按照适度集中、资源共享、各有侧重、特色发展的原则,推动焦化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条,降低物流运输及能耗成本,打造“钢—焦—化—氢”特色优势产业链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山西省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省统计局、省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市各部门做好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各市要参照省级进行相应调整,明确本市“十四五”各年度焦化行业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控制目标,切实抓好落实.

(二)压紧压实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管理要求,尽快明确拟推进建设的焦化项目名单.省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加快焦化项目手续办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位.对未完成产量调控、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处置意见,限时整改.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排污许可、环评、能评等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超标准用能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力度,确保能效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标准落地,稳规模、控产量,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三)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入企服务,加快推进干熄焦改造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干熄焦 等 技 术 改 造 项 目,给 予 省 级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支 持.完善工作协调衔接机制,加快焦化项目手续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焦化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 对 焦 化 企 业 节 能、环 保、安 全 生 产 改 造 项 目 的 支 持 力度,推动焦化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作用,推动各类媒体做好有关行业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围绕我省工业结构和资源禀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讲好山西绿色焦化故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思想共识,切实增强行业自信,为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由省工信厅做好解读和宣传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30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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