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谷腾环保网讯】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日前,河北省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为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相关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及国家或河北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
《办法》对每类支持事项设定了具体条件和补助标准,比如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等。
《办法》同时列明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或有明确修复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等10类项目。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勘查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拆迁补偿、土地流转、项目竣工验收等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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