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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人找不到、赔不起怎么办?来看看生态绿色环境救助险

更新时间:2023-02-08 10: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刘成 张军 郑兴春 阅读:147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1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与中国太保产险吴中支公司签署的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合同正式生效,赔偿限额达人民币500万元,这标志着江苏省首单生态绿色环境救助保险落地,成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新模式的一项突破(本报2月7日曾进行报道)。

近年来,全国办理的生态损坏赔偿案件数量众多,涉及金额巨大,但部分案件发展到最后,往往出现相关责任人找不到、赔不起等问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为避免公共利益继续受损,这部分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往往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垫付甚至买单,从而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负担。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当地方财政无法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时,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长期无法修复的责任风险。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政府托底责任风险。比如,金庭镇人民政府支付了5万元保费后,如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一旦相关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就会依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最高可达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责任。

金庭镇的做法为存在类似情况的地方提供了借鉴。而如何用好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其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的积极作用,值得继续进行探索。

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中的“救助”两字表明,不是所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只有在确认通过各种方式都找不到相关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想尽一切办法都赔不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快速、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付责任。签署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找不到、赔不起”的具体情形,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的“钻空子”行为。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因为购买了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就图省事疏于对责任人的确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一切技术手段和执法力量确定相关责任人。

近年来,多地推出环境污染责任方面的商业保险,各地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购买类似的商业保险,以提高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能力。比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深圳市银保监局2021年7月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每年从保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费用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预警、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保教育培训等风险防控服务。这种方式在提升企业赔付能力的同时,还降低了企业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可能性,一举多得。

相关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为了起到警示作用,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责,如采取劳务代偿、分期赔付、取消环保税优惠等方式。职能部门要对责任人加大宣传教育、执法监管力度,让责任人切身感受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事后如能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责任人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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