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声音:深化非现场执法亟待强化数据质控与研判
【谷腾环保网讯】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执法手段,是对现场检查进行重要补充的执法方式。
非现场执法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能。随着卫星遥感、走航监测等“海陆空”“天地人”一体化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执法方式已由原来的“人海战术”“撒网式监管”向“科技执法”“精准化监管”转变。有了科技手段加持,执法检查效率、违法行为发现率大大提高,既能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监管空白,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此外,还能警示不法企业勿存侥幸心理。部分企业遇到突击检查想方设法阻挠拖延、毁灭证据,非现场执法增加了检查的随机性、突然性,有助于对不法企业形成更大威慑、保持更高压力,督促企业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但笔者发现,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统筹建设不足、资源不能共享、数据不够可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是存在重“建”轻“用”的情况。当前各类信息来源复杂,各类信息平台中,不仅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的业务系统,还有地方政府开发的一体化平台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建设的业务系统,系统不断创新升级,各种展示功能齐全但并未考虑一线人员实际使用情况,最终沦为“花架子”工程。
二是信息数据存在“孤岛”问题。执法人员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查看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信访举报平台查看历史信访舆情,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查看污染物排放情况,通过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查看危废转移、处置情况等,但这些平台由不同部门承建,大量数据零散分布在相关业务处室管理人员各自的业务主机与工作系统中,未进行数据的有效整合,不利于执法人员开展大数据分析,“碎片化”问题十分突出。
三是数据失准失真问题日益凸显。科技设备提供的数据是非现场执法的依据,数据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违法事实认定。但由于设备本身的计量准确度偏差、企业日常运维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数据存在不真风险。以自动监控设备为例,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开展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比对情况来看,在抽查的78套废气CEMS系统中有47套比对监测不合格,占比达到60%。
四是非现场执法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基于现场执法设定的诸多程序和具体规则一般无法直接适用于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有关制度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统一、完整、系统的法律依据。部分已建立的制度规范也比较简单,对于非现场执法的具体流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证明,执法闭环留痕等均未明确,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执法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增加履职风险,影响工作质量。
鉴于目前非现场执法面临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一要强化平台数据分析研判。统筹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坚持一体化原则,最大程度减少建设层级,将多个信息系统数据按照规范的架构逐步对接、集成,以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为指导,整合环评审批、自动监控、用电监控、危废平台、信访举报、移动执法等平台资源,融合多要素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对各类监控数据的全面比对分析,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二要加强监控数据质量管控。一方面,加强对仪器设备的质量监管,定期量值溯源,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监控设备进行校准、考评,对于设备不合格或者监测结果不准确的,要查清原因,及时改正。另一方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三要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强化顶层设计,结合非现场执法的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如何固化非现场执法证据、如何将非现场执法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如何在非现场执法程序中落实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等难点问题,及时完善部门规章,出台相关标准制度,明确非现场执法的地位和作用,规范非现场执法流程,统一取证要求,以确保非现场执法程序合规合法,降低法律风险,提升非现场执法威慑力。
四要完善非现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对非现场执法重要意义的认识,配强用好现代化执法装备,就如何操作使用科技装备、怎样采集有效证据等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无人机辅助执法等非现场执法场景应用,鼓励执法人员取得无人机驾驶证等专业设备操作证件,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精准查找问题线索、及时复盘异常数据、开展视频联动回溯等专业化水平,打造高素质、高水平、高技能的执法队伍。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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