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有三分之二时间不能正常执法?实在有违法治精神
【谷腾环保网讯】编者按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确定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这一方式在网上引发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为企业减负的有效举措,也有人质疑政策的合法性,还有人担心这是否会让一些企业钻空子偷排。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处理好优化营商环境和执法检查的关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守住环境底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对此,本报开设专题进行讨论。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以出台“企业宁静日”制度为抓手,要求辖区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党政机关和政府机关,“每月前20天不得进入企业执法”。正值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全国多地空气质量大幅度出现不降反升问题的当下,此举引发媒体和网民广泛讨论。
笔者在网上以“企业宁静日”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企业宁静日”制度首创者并非是商丘市,早在2022年9月初,河北省清河县就出台了“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随后,河北省张家口市在今年3月中旬也出台了“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张家口和商丘的“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与制度大同小异,商丘强调“每月前20天不得进入企业执法”,而张家口强调“每个周一和周五,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现场实施各类执法检查活动”。这样算下来,张家口市每月不得进入企业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大约是8至9天,而商丘是整整20天。
商丘本不是“企业宁静日”政策的首创者,但为何商丘的“企业宁静日”政策一出台就成了热议话题?笔者认为,有两方面值得深思。
基层政府不能把行政执法和发展经济当成对立面。疫情期间和疫后振兴经济复苏阶段,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优待政策,包括有的地方设立“企业宁静日”制度,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尽快发展经济,特殊时期,特殊背景,特殊举措,无可厚非。但当前各地经济发展已经重归振兴之路,有的地方仍然忽视现实,照搬照抄他人他日老旧做法,设立所谓的“企业宁静日”,表面看是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实际上是把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政执法,树到了经济发展的对立面,人为制造出了要发展经济就需削弱行政执法的制约、没有行政执法的制约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的烟雾弹。从商丘等地设立的“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内容看,虽不完全是针对生态环境执法立规立限,而且附加有不受“企业宁静日”办法管理制约的相关条款,但明眼人都可看出,生态环境执法对企业的违法排放是最具针对性的,对上不能限、不敢限、限不了,但只要把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手脚限住了,设置“企业宁静日”的初衷基本上就宁静了。
在落实依法行政上也不能太任性。商丘市位于豫鲁苏皖四省结合部,是河南省的东大门。据笔者查证,商丘市2021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排名城市中倒排第52名,在全省17个城市中倒排第14名;2022年在全国倒排第45名,在全省倒排第15名;2023年上半年在全国168个城市中倒排第58名,在全省倒排第14名。尽管在全省排名还处于前列,但从全国来看,商丘的空气质量仍处于排行榜的后面,抓好大气治污攻坚更是不能有丝毫放松。在这种情况下,商丘划定每月长达三分之二的时间不能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实在是有违法治精神。
实践证明,对于任何城市来说,都不能把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任务忘到脑后,既不可有放纵一时的侥幸心理,更不能有跑偏、走歪治霾之路的任性,防止顾此失彼。要经常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抓好发展经济与环境执法的统筹协调,要在全面、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中,不断匡正干的导向,增强干的动力,形成干的合力,在未来治污的道路上始终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执法不懈,努力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赢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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