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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布第二批2023年夏季执法检查大气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7-25 10:24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90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保空气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开展夏季执法检查行动。白天,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系统,筛查排放大户,锁定问题企业。夜间,执法人员通过走航,手持仪器,紧盯各类企业,开展夜间精准执法。期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共计出动349人次,检查点位121个,发现问题70个,对其中41个一般问题已责令整改,29个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一、扬州鑫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挤出机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车间大门未密闭,挤出废气在车间内逸散。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法应予以处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进行立案(扬环案立〔 2023 〕4221号),目前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启示分析

该案例是江都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夜查行动检查发现的,通过落实环保夜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铁军精神,切实做到夜查不止步、治污全覆盖、整改零延迟。

二、江都区杨宏伟个人建材经营点易扬尘物料未遮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个人建材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该经营点位于樊川镇三周村原三周砖瓦厂附近,现场北侧空地堆放有大量固化土,部分使用防水布遮挡但依旧有大量裸露在外,面积大约700平方米,同时南侧场地上有30平方的工程砂土,同样未进行遮挡露天堆放。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单位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未采取遮挡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目前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启示分析

本案个体经营者生态环境意识缺失、扬尘防治措施缺位,严重影响了乡镇的形象,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的查处,对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江都区王大成个人喷漆作坊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对该个人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该作坊主要从事房车办公桌制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一套排风枪、两套喷枪,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木头)—底漆—刮腻子—打磨—喷漆—自然晾干—包装成品。检查时该作坊打磨及刮腻子工段在生产,喷漆工段未生产,喷漆工段配套有一套排风机,但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已拍照摄像。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单位生产车间配电闸予以查封,目前该单位生产设备已自行全部拆除,该单位负责人承诺将完善手续后依法依规生产。

启示分析

本案是对“散乱污”进行查封的案例。“散乱污”属于环境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常要面对的问题。对“散乱污”依法依规进行查封,展示了环保职能部门的力度,帮助人民群众解决了环境问题和隐患。企业及个人经营单位也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保主题责任意识,完善手续并配套相关污防设施,依法依规生产,共同提高环境质量。

四、江苏华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6月7日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部分部件拆下来送到厂家维修,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于6月27日完成维修恢复运行,6月7日至6月15日故障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6月16日至6月26日开展了自行监测。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停运或故障期间,排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第三十条规定,故障停运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进行立案(扬环案立〔 2023 〕4215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启示分析

该案例是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自动监控设施对企业排污行为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监管,实时掌握企业排污的动态信息,可在第一时间发现企业污染源数据异常,限时查,促整改,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规范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对打消企业侥幸心理具有积极意义。

五、中环信(扬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废气在线故障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案

案情简介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VOCs排口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分析仪显示该公司非甲烷总烃长期数值为零或恒值,该单位在监测系统故障期间,未及时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结果。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存在的在线监控设施故障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的环境违法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启示分析

执法人员依托在线监控联网大数据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精准找到问题线索,可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在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对其历史数据分析中发现自动监测数值长期为零或恒值,对照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发现其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六、仪征市刘集镇塑料粒子作坊违法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夜查发现,该作坊厂区内有塑料粒子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有熔融有机废气产生,该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手续、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查处情况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已对该个人作坊的3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待进一步处理。

启示分析

该造粒小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工艺简单,设施落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周围居民日常生活。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做一名环境保护的模范遵守者,依法生产经营,主动保护环境;广大群众要做保护环境的监督者,如发现身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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