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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路径

更新时间:2023-09-13 09:53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石逸群 阅读:116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省视察期间,来到位于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部的麻章区湖光镇金牛岛红树林片区,察看红树林长势和周边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说:“这片红树林是‘国宝’,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守护好。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绿色发展,一代接着一代干,久久为功,建设美丽中国,为保护好地球村作出中国贡献。”

广东省现有红树林面积达1.06万公顷,位居全国首位。因此,要积极推动红树林湿地保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作为根本保障,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路径。

红树林湿地保护的问题表现

(一)概念界定不清

当前,红树林的范围界定尚无统一标准,从而导致各省红树林生态修复、监测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存在较大差异。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分别对红树林保护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两部地方性法规给出的红树林定义却不相同。除了沿海潮间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还将“入海河口”范围内的红树林,也纳入保护的范围。那么,广东省在展开红树林保护行动时,应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决定其保护程度的大小。

(二)监管能力薄弱

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背景下,各省有关红树林保护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仍存在主管部门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一方面,现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存在机构管理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另一方面,红树林保护生态修复涉及多部门联合管理协调,不清晰的监管职责履行,会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依据模糊不清、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制度体系不全

良法才能善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红树林作为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还没有对红树林保护作出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因此地方立法机关有必要针对红树林保护,展开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事项领域立法。2022年修正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新增“红树林湿地保护”一章,但是有关红树林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如红树林保护分级制度、修复技术标准、生态系统监测监管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等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红树林湿地保护立法的三个需要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红树林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尽管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仍然面临着总面积偏小、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广东省亟须出台红树林管理条例,进一步科学规范红树林的保护开发行动。

(二)绿色经济发展需要

绿色发展关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革新,需要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各种海洋生物的栖息地,红树林不仅有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现有红树林进行保护修复的同时,也发挥其蓝碳经济效益,这是对“两山”理论实践的具体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总基调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绿色高质量发展包含了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内容,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时代性,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方式保障。

(三)湿地保护立法需要

针对湿地保护立法,是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律遵循。红树林作为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针对红树林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形成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并进一步丰富湿地保护立法制度体系内容。

解决红树林湿地保护问题的新路径

(一)全面落实红树林生态保护新理念

全面落实红树林生态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修复与开发利用并重,实现“红树林”向“金树林”的价值转变。绿色发展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且首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绿色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方向。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理念是我国长期探索可持续发展如何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的过程中所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理念。

(二)加快构建红树林生态修复新格局

作为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省份,广东省致力于建立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机制,强化红树林生态系统监测评估、加强红树林科普教育,充分发挥红树林生态资源价值。2020年,我国自然资源部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分别从整体保护管理、生态修复规划、科技监测评估、法律制度体系等方面提出了重点行动要求。2023年,广东省林业局联合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规划》,提出构建“两核五区多点”的红树林保护修复新格局,并计划到2025年营造红树林5500公顷、修复红树林2500公顷,建立4个万亩级红树林示范区,全省红树林保有量达到1.61万公顷。在不远的将来,红树林将成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一张重要名片。

(三)积极培育红树林保护工作新动能

红树林保护涉及生态、旅游、经济、养殖、文化等方方面面。2023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万亩级红树林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指出,要推动“红树林+”产业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既要发挥红树林的生态系统功能,又要探索可行的经济价值实现路径,从而推动红树林以及带动周边区域实现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如在湛江市雷州沿岸,通过开展“红树林+生态养殖+碳汇交易示范”,打造红树林生态产业示范基地。又如,在惠州市惠东县考洲洋,通过打造“红树林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湿地文化教育”为主题的万亩级红树林示范区建设,实现红树林保护工作新定位。立足于现有红树林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对“红树林+”的有益探索,实现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资源高效利用,以及经济高速增长三者相协同发展。

(四)探索形成红树林蓝碳交易新方式

红树林具有很强的二氧化碳吸收和储存能力,表现出强大的固碳功能。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蓝碳衡量标准。广东省作为全国红树林分布面积最大的省份,应以红树林“蓝碳经济”为契机,规范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工作,促进全省碳汇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使蓝碳成为海洋经济产业的新增长点,将海洋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如2021年,湛江在万亩级红树林示范区建设中,其与第三方签署的碳减排量转让协议,成为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全国首个红树林碳普惠方法学——《广东省红树林碳普惠方法学》,标志着我国首个蓝碳碳普惠方法学正式实施,形成首个红树林碳汇核算省级“广东标准”,为探索形成红树林蓝碳交易贡献“广东力量”。

作者系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广东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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