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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 坚决摒弃唯数量论

更新时间:2023-11-16 10:0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76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

11月15日,为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三条,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完善薄弱环节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法〔2012〕74号,以下简称《2012年意见》),就司法建议的制发程序、管理考核、文书规范等作出了规定,对全国法院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发挥了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建议推动被建议单位改进工作、完善治理,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是,当前的司法建议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深化诉源治理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等,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当前的司法建议工作,特别是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制发,距离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距离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责,制定了本《规定》。

深化诉源治理

在《规定》的起草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深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具体表现为:

以深化诉源治理为导向。《规定》围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进行规定,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引起类案多发高发的深层次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

以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为主线。在司法建议工作中,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最能反映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最能有效发挥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作用。《规定》开宗明义强调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的加强和规范,并将此贯穿始终。同时,对于其他司法建议参照适用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规范也作了衔接规定。

以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为重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制发是一项严肃的法治工作。为使提出的建议确有必要、程序严格规范、内容严谨妥当、效果显著有力,《规定》针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就基本原则、同级本地、调研沟通、审议签发、协同落实等事项作了系统规定。

坚持质量为本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确有必要原则。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确保质量。正因如此,《规定》第二条即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原则,确保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

二是明确同级本地原则。为了突出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规定》在吸收《2012年意见》的基础上,在第三条明确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一般应当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本条同时还规定,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是强调调研沟通。《规定》第五条强调,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切实贯彻“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的工作思路,严格确保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四是注重协同落实。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必须做到“没完没了抓落实”。抓好司法建议的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实现良性互动,抓好协同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规定》第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研究制定了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文书样式和封面样式,与《规定》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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