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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监测设备参数、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湖南省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

更新时间:2023-11-23 10:52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153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年来,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常发多发,犯罪手段愈来愈新颖,方式愈加隐蔽,国家针对该领域的问题部署了两个专项,体现了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我省在办理该领域的案件过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生态环境四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行业的乱象。现发布3件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到采用修改监测设备参数、采用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等犯罪手段,存在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公司相互推脱责任等问题,为各市州提供学习借鉴意义。并对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该类案件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岳阳市某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飞行检查移交线索,2021年9月2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氨氮分析仪被锁定为低量程,且修正参数K、B值有修改记录。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经调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其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委托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负责运维,第三方公司员工谢某自2021年6月10日起将氨氮分析仪的量程锁定为0-2mg/L,导致测量浓度高于2mg/L的水样时测量结果不准确,期间氨氮仪器多次出现测量值超出量程的报警记录,氨氮仪器的日志记录提示2021年4月21日至4月28日修正参数K值和B值被人为修改为0.8和0.3(设备出厂及验收时K值设定为1,B值设定为0),修改参数后导致测量值失真。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涉案人员谢某于2021年10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病毒传染病防控原因,法院于2023年1月9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于2023年2月28日裁定恢复对本案审理。2023年3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第三方公司员工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重点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监管对象,自动监控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如果自动监控数据被篡改或伪造,可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被掩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能一托了之,放任第三方公司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通过案件的查处和曝光,能够警示企业和个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益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

干扰、伪造在线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保督察组对益阳市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水质在线连续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水质在线监控站房自动采样器发生故障,水质自动采样器COD、氨氮在线分析仪进水样细管从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样输送管路上拔出,连接在2个装有矿泉水的瓶内。经查实,医院运维负责操作人员张某将COD、氨氮在线分析仪取样细管插置于2个装有矿泉水的瓶内,用于在线监测系统采样分析并上传水质数据,未能真实反映实时监测数据,属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该医院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水质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公司为益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当时处于运维合同服务期间,该运维公司负责人张某涉嫌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HJ355-2019(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第9条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而该运维公司采用人为干扰的方式,使在线监测系统上传虚假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3年7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移送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环保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数据,结合现场查实的违法行为,将平台数据与现场查实的证据结合,锁定了企业违法的证据。同时倒逼运维公司自觉提高运维技术,加强对运维人员的技术规范培训,在本案中运维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而不自知。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运维公司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对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依法运维规范操作。其次本案件中强化部门联动,环保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邀请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深化了行刑衔接机制,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

岳阳市屈原某养殖场

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对岳阳某养殖场历史数据、现场采样数据、相关仪器参数进行分析,发现该养殖场上传至自动监控国控平台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数据与现场核查的数据有较大出入,初步判断其可能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多次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养殖场废水排口(巴歇尔槽)旁放置了两个塑料筐,在线监测站房的废水采样管路被拔出放置在装满自制水样的塑料筐内,未对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屈原分局立即联系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连夜对养殖场负责污水处理的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问询,同步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进一步锁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7日将案件移送至屈原管理区公安局,目前养殖场的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件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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