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危废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到2025年底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谷腾环保网讯】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效,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更加及时,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
据了解,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四川省政府工作部署,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出台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截至目前,已建成收集试点项目28个,对健全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目前,原方案有效期届满,且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新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孙涛说,未来几年,全省各市(州)将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的区域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提出,在2021—2023年期间的58个试点项目基础上,可结合各市州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危险废物收集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统筹调整试点项目布局。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支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试点项目。
其中,重点为省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10吨的,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试点方案》明确,首次申请收集规模不超过5000吨/年,针对需增加收集规模的情形,结合环评批复、实际经营情况等实施动态调整。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方案》将汽修行业产生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有机溶剂废物纳入收集范围。对重新申请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其经营规模不再限制5000吨/年。增加重新申请、到期延期许可证审批情形,试点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试点项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或继续试点申请。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试点布局基础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市(州)申请和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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