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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8-19 16:00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发布 作者: 阅读:178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不断提升法治保障能力,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营商环境优化,我厅整理了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8起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怀来县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桥东区分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张家口市与北京市联合执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怀来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按照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北京延庆区生态环境局与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怀来县分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延庆区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辅助工作。2024年6月20日,两地执法人员对怀来县东花园镇大南辛堡村正在进行平整土地的12台装载机进行检查,发现7台装载机的排气烟度限值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0.5的限值标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超标车辆停止作业,立案处罚。

(二)查处情况

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7位车主分别处以伍仟元整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此次京冀联合执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案例,充分体现了两地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两地共同推进延怀两地移动源协同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物异地传输,持续改善两地空气环境质量。

二、平泉市莱蒂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排放污染物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15日执法人员对平泉市莱蒂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隧道窑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隧道窑烟气编号为DA002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颗粒物1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该排放口安装有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正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数据传输至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承德市环境监控中心采样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23时12分至23时27分对企业DA002号排口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测量期间废气实测浓度为:含氧量19.08%、SO?浓度30.3mg/m³、NOX浓度16.1mg/m³;其间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实测浓度数据为:含氧量9.531%至9.627%、SO?浓度0.403mg/m³至0.781mg/m³、NOX浓度1.845mg/m³至2.738mg/m³,手工监测数据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数据误差较大。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全量程通标气,浓度为20.5%氧气通标结果200秒为16%,浓度55.2mg/m³二氧化硫通标结果200秒为34mg/m³,上述通标结果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系统响应时间误差小于10%的要求。执法人员对周边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站房西侧储物间内有钢制储气瓶1个,瓶身标有CO?字样,储气瓶减压阀显示有压力,气瓶出气口通过三通阀分别引至屋内空气压缩机和西侧墙外,西侧墙外气体管路通至储物间顶部的自动监测设备气体管路中,执法人员通过调整气瓶输出阀门发现,当气瓶输出阀门打开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测量数据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有明显降低,关闭气瓶输出阀门后,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测量数据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有明显上升。通过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发现在企业生产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厂长均通过人为调整、控制连接至采样管路的气瓶输出阀门,将气瓶内的二氧化碳气体通入采样管路,稀释自动监测设备样气,从而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量浓度。

(二)查处情况

平泉市莱蒂建材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上述行为属于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已将该案件移交至承德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了该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废气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标的情况下,未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及时改正,而是逃避监管。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固定证据,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采样监测,查实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等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的执法方式,既实现了对企业的“无事不扰”,又突出了“执法+指导+监督”的强强联合,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三、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交办的任务线索,对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印染工序正常生产,且正在排放废水,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污水处理站治理工艺为:水解酸化+三级生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水解酸化池加酸罐和絮凝沉淀池添加絮凝剂罐未连接水池,且罐内无药剂,从现场使用痕迹看,已长期闲置。该企业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池最西侧排水槽内接入一根清水管,正在向污水排水槽内注入清水,混合清水后的污水经管道汇入废水在线监测采样探头处。经现场采样检测絮凝沉淀池最西侧排水槽注入清水前端位置:COD为78mg/L、氨氮为1.41mg/L、总磷为0.52mg/L、总氮为14.4mg/L;污水总排口位置:COD为57mg/L、氨氮为0.745mg/L、总磷为0.44mg/L、总氮为10.9mg/L。采样时段在线平台数据显示:COD为43.313mg/L、氨氮为0.435mg/L、总氮为9.677mg/L。通过数据比对,注入清水后排放的废水各污染因子浓度明显低于絮凝沉淀池排水浓度,企业通过在排放污水中注入清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7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采用“执法+监测”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精准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监管效能大幅提升。同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会同公安机关周密部署、联合行动,真正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四、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2024年4月、6月份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后,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立即对交办线索开展全面调查,协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拟定调查取证证据清单内容。为防止证据灭失(该厂在线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长为两个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于6月13日对该厂在线监控设备视频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6月24日对该厂在线站房的视频硬盘进行了扣押。经对该企业2024年4月份以来的在线数据、视频等违法线索进行梳理,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及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9时至18时、4月20日17时至21日8时、4月27日0时至15时、4月27日22时至28日8时、6月5日18时至6日0时,将氨氮、总氮、COD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或标液瓶中保持监测状态,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累计时长55小时。经过调查和询问,确认该厂工作人员、第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共7人在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参与了在线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日将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7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立案),同时抄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三)启示意义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手段隐蔽,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为防止证据灭失,及时固定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本案中,涉案人员较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为防止打草惊蛇、相互串供,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办案,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做到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调查取证环节严谨。严惩胜于说教,作为国有公益企事业单位,而且是重点排污单位,更应当以身作则,加强监管,严防“灯下黑”。

五、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月25日完成验收并公示。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液压塑型/注射成型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设施为“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去毛边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设施为两套旋风除尘器,检查时去毛边工序正在生产,两套旋风除尘器正常运行。

经查阅该公司《年产1200万件(套)机械配件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发现,关于去毛边工序的废气治理设施描述为“去毛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且在“三同时”落实情况表中,去毛边工序的环境保护措施描述为“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已落实”。该公司去毛边工序实际建设使用的旋风除尘器,与验收资料中描述的布袋除尘器明显不符,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

(二)查处情况

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对该公司直接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主体,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客观真实地开展验收工作,为了完善手续而敷衍应付验收,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六、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

案件类型:不予处罚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推送“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口烟尘小时浓度超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6月20日11时烟尘折算数据为10.176mg/m³,超过了该企业许可浓度10mg/m³,小时均值超标倍数0.0176倍。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因230㎡烧结机湿电3区高频电源风机突发故障跳停,导致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放口于2024年6月20日11时43分至11时54分烟尘折算数据出现11分钟短暂升高,造成6月20日11时烟尘小时浓度折算数据超标。该公司出现故障后立即向峰峰矿区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6月20日15时故障修复后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故障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立即对故障设备进行抢修并采取停、限产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鉴于该公司此次行为属于突发故障,为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轻微超标,且为三个月内初次违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参照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的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主动帮扶,认真指导,既保持了执法力度,也体现了执法温度,践行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的原则,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以“宽严并济”的举措做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

七、张家口市颐兴建材有限公司桥东分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桥东区分局

案例类型: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桥东区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的“张家口市颐兴建材有限公司桥东分公司隧道窑排口涉嫌虚假标记”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阅“张家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企业分表计电相关数据,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1月28日至4月8日期间,烟尘小时数据多次超标,但企业在“张家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生产设施工况长期标记为“启炉”状态,导致超标数据不能推送报警信息。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在上述时间段内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采用虚假标记方式超标排污,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的规定:“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拾柒万元整。同时,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负有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应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做好规范管理与运维。部分企业采取虚假标记的方式隐瞒超标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放状况,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八、河北楚航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于2024年3月12日对廊坊旭博涂立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现场提供一份检测报告(编号:CH-OBG-2401-123-1),检测机构为河北楚航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检测报告上显示 DA002 排放口有非甲烷总烃的3组检测结果(实测浓度分别为 13.9mg/m³、13.4mg/m³、12.6mg/m³),但检测报告上无实际工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单上也无工况数据。通过查看厂区DA002排放口进口当天采样视频,两名采样人员于当日16:39-18:41对DA002排放口进口进行了流速检测,未对DA002 排放口的进口用气袋(2L)进行采样检测,属于未实际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河北楚航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其他类)序号18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机构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服务与支持,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科学准确地做好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可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该案中检测公司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掩盖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其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生态环境部门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公平合法的商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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