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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再收环保罚单

更新时间:2024-09-02 11:04 来源:环保工程师 作者: 启迪环境 阅读:43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启迪环境发布,公司控股长阳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浦华”)关于收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长阳浦华 2024 年 2 月 24 日-3 月 5 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总氮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2月 26 日氨氮日均值超标、3 月 5 日总磷日均值超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一级 A 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款 10 万元。

图片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长阳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浦华”)关于收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长环罚【2024】7 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现场调查,发现长阳浦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长阳浦华 2024 年 2 月 24 日-3 月 5 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总氮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2月 26 日氨氮日均值超标、3 月 5 日总磷日均值超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一级 A 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长阳浦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长阳浦华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考虑长阳浦华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长阳浦华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各项数据日均值均未超标。且长阳浦华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消除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情形纳入裁量环节予以考量,决定对长阳浦华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 1、表 10 的规定,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长阳浦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 10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长阳浦华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社会收费缴款通知书”, 再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社会收费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长阳浦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金。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长阳浦华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长阳浦华在收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依照程序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提起听证。考虑到长阳浦华积极主动整改以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8 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基础上决定对长阳浦华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截至目前,长阳浦华已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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