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6年来首次修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刘玉强
清华大学教授 刘建国
【谷腾环保网讯】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填埋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首次修订《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并于日前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以下简称GB 16889-2024),这是GB 16889-2008发布16年来的首次修订。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GB 16889-2024的主要起草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玉强和技术审查会专家、清华大学教授刘建国,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两位专家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首要功能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通过修订标准,提升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生活垃圾填埋行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针对性地解决填埋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还从5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进一步完善填埋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中国环境报:作为GB 16889-2024的主要起草人,请您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修订,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刘玉强:GB 16889-2008为规范填埋场建设与运营,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标准已发布实施16年,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设计、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相继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渗滤液达标排放难度大、渗滤液积存现象普遍、渗漏污染隐患较大、恶臭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要求薄弱、填埋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不够完善等。因此,急需通过修订原标准,提升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
GB 16889-2008是生活垃圾填埋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渗滤液间接排放要求,完善水污染物排放规定。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成本高、稳定达标排放难,本次修订从渗滤液处理技术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出发,综合考虑渗滤液间接排放的环境风险,在保留直接排放的基础上,新增了渗滤液间接排放途径并从纳管渗滤液的水质水量控制、全过程监管等方面提出了间接排放污染控制要求,确保了渗滤液间接排放的环境风险可控。
二是强化恶臭和温室气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恶臭和甲烷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原标准未明确恶臭污染物监测指标等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特征因子,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增加了小型填埋场关于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技术要求,有效促进了填埋全生命周期的碳减排。增加了封场覆盖系统防渗层的完整性检测要求,对于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填埋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在设计上,从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调查情况来看,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填埋场污染比例高于人工复合衬层填埋场,本次修订将不再允许填埋场仅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在运行上,针对目前防渗层破损和渗漏突出问题,增加了填埋场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要求,可及时发现渗漏,提前采取措施;针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积存导致液位过高的问题,明确了基于堆体稳定控制的填埋场渗滤液液位监测要求。在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上,增加了填埋场环境风险定期评估要求,地下水污染时所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封场覆盖和环境现状调查的相关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要控制渗滤液等次生污染
中国环境报:作为技术审查会专家,请您谈谈新修订标准出台对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污染防治有什么重要意义?
刘建国: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核心是通过多重屏障与系统治理来控制污染物跨介质迁移释放,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的目的。原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填埋场建设与运营、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存在诸多问题,急需通过修订标准,提升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生活垃圾填埋行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针对性地解决填埋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
中国环境报:新标准重点围绕渗滤液间接排放,请问其背后的原因及其重要意义?
刘玉强: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需要控制渗滤液等次生污染。原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只允许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到水体环境,而根据编制组的调研,为达到原标准规定渗滤液达标排放要求:CODcr≤100mg/L、BOD5≤30mg/L、总氮≤40mg/L、氨氮≤25mg/L、总磷≤3mg/L,普遍采用纳滤+反渗透处理技术。该工艺会产生20%—30%浓缩液,据此推算,全国每年仍产生高达500万t的浓缩液。
这些浓缩液特性复杂,BOD/COD值小于0.1,多为难降解有机物,可生化性差,同时无机盐含量高,约3万mg/L左右,多采用回灌工艺,不能从根本上去除污染物,同时还会带来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难降解有机物和盐分会不断积累,导致生化处理系统效能降低、膜处理系统结构堵塞等问题,严重时造成渗滤液处理系统瘫痪;二是回灌会对填埋堆体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引起堆体滑动等安全风险隐患。这些数据和问题是编制组通过实际监测和现场调研得到的,是修订渗滤液排放方式的最底层技术工作的基础。
此外,增加渗滤液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的技术要求也是填埋企业、行业协会、环卫主管部门的一致需求。为此,编制组通过识别渗滤液间接排放的环境风险和污染控制技术措施,提出了有条件的渗滤液间接排放技术要求,并组织召开了由行业院士、行业专家组成的专题论证会,对渗滤液间接排放内容进行系统性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增加渗滤液间接排放要求符合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技术现状,有助于解决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难度大、成本高、场内渗滤液大量积存问题,有效防范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环境风险。
从排放方式、处理效果等5方面提出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中国环境报:请问如何防范渗滤液间接排放带来的环境风险?
刘玉强:标准编制过程中识别了渗滤液间接排放的环境风险主要在于:一是渗滤液不经预处理直接排放会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造成冲击;二是渗滤液中难降解有机物可能会增加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风险;三是间接排放全过程监管手段不明确难以保证污水处理持续稳定达标。
为控制渗滤液间接排放的环境风险,本次修订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的具体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排放方式:(1)渗滤液应通过污水干管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直接排至污水干管的,需通过单独排水管道排至污水干管;不具备排入污水干管条件,并无法铺设单独排水管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2)渗滤液应通过单独排水管道排入工业污水处理厂,无法铺设单独排水管道的,从国家有关规定。
2.处理效果:填埋场处理后的渗滤液应均匀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3.间接排放限值: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渗滤液,对COD、氨氮等常规污染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对于一类重金属等指标,其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限值一致,防止稀释排放。
4.监控监测:填埋场应对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对于没有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次每日一次。填埋场应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共享监测数据。
5.合同约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
落实这些措施,将会有效防范渗滤液间接排放带来的次生环境风险。
与生活垃圾治理行业规划有效融合,补齐行业规划的短板
中国环境报:请您谈谈GB 16889-2024与生活垃圾治理行业规划的关系,以及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的选择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
刘建国:GB 16889-2024发布实施补齐了行业规划短板,不会影响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的选择。早在2021年,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就印发了《“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明确了以焚烧发电为主的处理设施建设格局,积极推动垃圾源头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利用。通过本次修订,标准增加了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废焚烧残渣的独立填埋分区防渗要求、填埋场环境风险定期评估和污染应急措施要求及有条件的渗滤液纳管排放要求,与行业规划有效融合,补齐了行业规划的短板。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正在从混合收集与处理转向分类收集与处理,重点城市已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分出的厨余垃圾通过厌氧发酵及好氧堆肥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通过多种渠道回收后进入再生利用渠道,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处理,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最佳的选择。
随着全国及各省市“十四五”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规划的有效实施,原则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焚烧发电已经成为我国生活垃圾的主流处置方式,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据统计,截至2022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量已达到1.95亿吨,填埋仅0.3亿吨,填埋处置“兜底保障”功能定位更加明显。因此,本次标准修订提出的渗滤液间接排放虽然会降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费用,但不会影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的基本格局与发展方向,也不会对生活垃圾分类与焚烧发电政策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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