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糖蜜、甜菜糖蜜及其它工业废糖蜜为原料生产各类干酵母、鲜酵母及其下游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 直接以酵母为原料生产下游产品的企业,其污染物排放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酵母生产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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