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依据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明确规定“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只有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所称国家需要重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全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依据只能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各省市于2008年1月1日之前颁布实施的认定依据和标准不再适用。
由于《认定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其效力等级属于行政法规,仍次于国家法律,因此,各省市必须按此规定组织各自的认定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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