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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行“不见面”审批审核

更新时间:2020-03-03 10: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肖颖 阅读:1337 网友评论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着眼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工作部署,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优化政策措施,强化生态环保服务,全力以赴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调整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保障疫情防控

2月初,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陕西省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立即调整了机动车常态化限行、建筑工地施工、企业错峰生产等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调整机动车限行规定,对承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运输基本生活物资的机动车,可不受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并相应调整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二是调整相关建筑工地停止施工规定,对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项目,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规定。三是调整相关工业源限产限排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疫情防控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产限排规定,暂停执行错峰生产规定。

简化环评程序,助力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对国家和陕西省委、省政府认定的急需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进一步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采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等临时便利措施,在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前提下,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对临时性的3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和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环评相关手续。

同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积极推行环评“不见面”审批。在保证环评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疫情防控形势下环评审批新方式。环评咨询采取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进行交流答复;在环评受理方面暂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服务,仅保留网络受理;在技术评估方面采取专家函审等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采取网络视频评审,涉及现场核查时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环评批复文件采取网络发送或邮寄送达。

针对排污许可证申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全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全部实施网上审核,无需提供纸质资料,审核通过的先行发放电子版排污许可证。力争行政审批全过程实现“不接触”办理,既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又加快了行政许可进度,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指导服务

在坚持恪守底线思维、把好环境关口的同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环境管理。指导各地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监督管理,尤其是强化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

据统计,2020年1月20日-2月26日,陕西省正常运行的10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已累计实际处置医疗废物量2431.01吨,其中,包括疫情废物295.63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出动5090余人(次),对大气环境、饮用水水源及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存放与处置等进行检查督导,全力保障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安全。

同时,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重点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在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及时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保障群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也为企业复工复产及时提供生态环境信息。

监测数据显示,全省43个新冠肺炎收治定点医院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全省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未受疫情影响。

此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指导服务,主动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对接,提前介入,深入一线帮助企业解决好涉及疫情防控项目选址及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等环境问题,在确保全省生态环境和辐射安全的同时,推动企业项目建设加快进度、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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