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要深入实施四大行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三新”特点,即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三新”特点的认识是指导“十四五”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吃得安心、住得放心”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新的时代和新的发展理念,决定了总体上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也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其特点表现为“责任落实为根本驱动、全面加快发展、增量与存量污染控制并重、重点补齐短板”。
责任落实为根本驱动。我国强调污染者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土壤保护与修复责任。“十三五”时期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了土壤管控与修复责任,但随着土壤污染责任认定相关办法和规范的出台与实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驱动力将逐渐调整为责任机制下的土壤保护与修复,这也是“依法治污”的重要表现。
全面加快发展。“十四五”作为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基本建成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国家目标的开局之年,在“十三五”经验基础上,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项任务和《建议》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的总体要求下,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必将呈现加速推进的总体局面。
增量与存量污染控制并重。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解决好“更好、更快地消除土壤‘存量’污染和最大程度减少‘增量’污染产生”这一问题。“十四五”时期,应重点解决我国修复与管控技术与装备水平较低、能耗较高、成效不稳定、后期管理薄弱等问题,推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技术体系不断成熟。加快推进量大面广的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应急、管控与修复体系的建立,通过大力推进土地资产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试点,尽快建立起在产企业全生命周期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重点补齐短板。在继承“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原则下,继续深入推进各项任务,重点破解突出问题和薄弱的短板问题。
“十四五”时期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深入实施 “保护”“预防”“管控”“修复”四大行动。
保护行动
充分结合农用地污染详查成果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成果,对未受到污染的耕地大力落实好《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的保护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确保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总体质量水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方案前,应当对拟复垦土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方可批准复垦。“十三五”期间总体尚未涉及的未利用地,包括林地、草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应进行保护的土壤,要尽快提上管理日程,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要求,切实推动这些类型用地的“保护”工作。
预防行动
贯彻落实“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要求,进一步推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之间的协同控制。尤其要注意的是,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源头,“十四五”期间应覆盖正在运行中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各类堆放场所,开展周边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状况的调查与评估。深入实施污染农用地断源行动。
将以重点监管企业(含园区)为重点的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各项制度的落实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上;重点规范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实施,加强与企业现有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的衔接和统筹,制定配套性制度和鼓励性政策。选择典型在产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土壤环境风险预警监控体系和风险管控技术与管理综合试点建设,探索土壤污染风险预警体系和在产企业风险管控技术体系;探索开展园区类型污染责任认定试点;大力推动园区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综合解决方案和统筹一体的管理平台建设;鼓励制定园区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管控行动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和目前治理修复技术尚不成熟的污染地块应重点实施风险管控。“十四五”期间应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加强对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考核等的制定与执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重点加强国土在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废弃矿山整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山水林田湖整治过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的预防、保护与管控的要求。
针对重有色金属矿山和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每年制定风险管控计划,采取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风险管控和相应的管理。
修复行动
全面深入建立污染地块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体系,重点破解几个方面的短板。
破解当前土地开发利用时间上,任意压缩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工程实施需要的正常和必要周期,造成土壤修复不确定性和隐患突出的现实矛盾。
破解模式创新问题,积极探索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通过试点加快“治理修复+开发利用”制度创新,通过加强承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破解政策障碍;对于大型复杂污染地块,在充分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场内+场外分步验收方法,合理加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名录的退出机制。
破解当前修复后土壤性质的认定和认识问题,以及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相关制度和规范缺乏的突出问题。
破解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薄弱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及责任认定制度,明确资金来源。
破解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缺乏的现实问题,推动在二次污染防治、修复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控制、协同高效多技术集成等方面进行经验总结,建立起我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修复与风险管控成熟适用的工程、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和监管等五大体系。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标准体系制定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落实《建议》中提出的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更加关注各类突发事件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注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应急管理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大力落实土壤环境应急处置修复工程和与此相对应的管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生产。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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