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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超标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山东省厅通报10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10-18 11:02 来源:山东环境 作者: 阅读:396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今年以来,山东省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有关要求,先后出台《山东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联合执法机制和省级督办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全面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依法”“精准”“高效”“规范”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第一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9市,涵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超标排污、暗管排污、渗坑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1

山东济南黄某某等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5月4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和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章丘区官庄街道古宅村村北有人正在倾倒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当事人宋某某为牟取暴利,联系官庄街道张庄村黄某某于5月1日将近400桶不明固体废物转运并贮存至官庄街道某产业园租赁车间内,并于5月2日晚开始实施非法倾倒行为。截至5月4日事发,现场已填埋100桶左右,尚有20余桶未填埋,部分包装桶破损,粘稠状废物粘附在周边土壤;租赁车间内堆存270余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现场倾倒废物为强腐蚀性危险废物,且达到3吨以上。

黄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黄某某、郑某某、于某某、西某某、宋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2

山东青岛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和城阳分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青岛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清洗检修工序产生的酸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区内两根雨水管道排入厂外东侧的河沟内。经对两处管道厂外排放点位取样监测,外排废水pH值分别为5.6、4.55,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二级标准中规定pH值为6-9的排放标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4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杨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3

山东青岛李某某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渗漏案

2021年3月24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附近堆放有大量不明白色物体。因举报地点不够具体,执法人员马上使用无人机开展飞检巡查、全域航拍;同步开展陆域巡查、现场取证。 经查证,现场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为石灰渣,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系当事人李某某自2021年1月30日起擅自倾倒并露天堆放于此地暂存。堆放地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李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5万元。

典型案例4

山东东营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东营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全省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清源”行动时发现, 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直接插入一矿泉水瓶中,采集矿泉水瓶中废水固定样进行数据分析并上传。数据采集传输仪显示,该企业6月15日22时至6月16日13时,外排废水总氮数值一直在10.6—10.9mg/L范围内波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7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臧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5

山东烟台某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

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反映烟台市高新区某村附近非法填埋工业固体废物。2021年4月1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高新区公安分局对固废来源进行了溯源排查,初步判定该工业固体废物为烟台某合金钢有限责任公司产生。4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企业铸造工序废砂钢渣去向,企业相关负责人沈某某提供了2018年至今的原始购买海沙记录及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从未将废砂进行过外运或委托处置。后结合高新区公安分局调查情况发现,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前后无法吻合。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沈某某再次进行询问,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其承认之前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的海沙购买记录及固废台账属于不完整版本,无法体现购入海沙及产生废砂的真实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沈某某处罚款4万元。

典型案例6

山东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对某化工园开展走航巡查。走航车在移动至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时出现VOCs高值点,执法人员随即带领走航车辆进入该企业厂区内进行检测,同时利用VOCs泄露检测仪(红外摄像机)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查。经现场勘察和确认,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5号车间P8排放口正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气体。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排放口进行了人工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放口外排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223mg/m³、甲醇浓度为209mg/m³,分别超出《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1中Ⅱ时段挥发性有机物60mg/m³和表2中甲醇50mg/m³标准要求的2.72倍和3.18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

典型案例7

山东济宁某综合利用电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济宁某综合利用电厂是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2月2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在线巡查时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经调查发现,企业近期因煤泥来源发生变化,锅炉工况波动较大,致使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无法稳定达标。企业在每一班上岗人员中均固定一名值班长负责监控自动监测数据, 发现氮氧化物浓度超标后马上手动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的污染物浓度监测。2021年以来,该企业共故意断开采样管线18次,每次从20分钟至3个小时不等。经询问,企业相关责任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王某某、袁某某、马某某、郭某某、邵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该案件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8

山东泰安某建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免予处罚案

2021年5月12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在线巡查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建材公司5月11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102mg/m³,超过《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标准的0.02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经查, 该企业确实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二氧化硫为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次日即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9

山东威海某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反映某规模化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排放至附近耕地内,导致土壤污染。2021年5月1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排查。 经查,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畜禽粪污流至厂区西侧水沟中,造成环境污染。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典型案例10

山东临沂某饲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郯城县李庄镇205国道东侧有异味。执法人员经走访周边群众发现,异味来自某苗木种植园内一处废水沟。沟内土质疏松,无任何防渗措施;有长约20米、宽约1米的废水倾倒痕迹,废水水深约0.1米,水面上部沟壁留有0.2米左右湿痕。根据现场情况和废水特征,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溯源排查。 经查,该废水沟废置已久,废水来自郯城某饲料有限公司,该企业没有正常使用循环废水暂存池,而是以施肥的名义将约6吨碱洗吸收塔废水通过绿化罐车转运并倾倒至废水沟内。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沟内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氨氮4760mg/L、总氮7520mg/L、总磷0.68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表2标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诸葛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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