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更新时间:2008-04-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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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号: DB11/ 503—2007
发布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性质: 强制性
实施日期: 2008-01-01
关键词: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摘要: 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 14 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 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 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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