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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执行

更新时间:2009-01-12 08:59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作者: 阅读:2772 网友评论0

        2009年1月1日,由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执行,标志着我市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

  《办法》指出,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九大类工作。《办法》对于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形成稳定有序的水资源工作财政保障机制,构建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其水资源费按有关规定征收。
  《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办法》的出台,提高了我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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