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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海事法院优势保护水资源

更新时间:2008-03-13 10: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杨树明 阅读:1325 网友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民革中央副主席万鄂湘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由海事法院统一管辖水域污染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按照可航水域划分,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目的是从法律机制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万鄂湘委员说,海事法院统一管辖水域污染案件,可以统一全国的司法裁判标准,杜绝地方政府因对水域污染案件处理的渠道不统一、执法标准不统一、程序规范不统一而失去处理水污染案件的公正性;同时海事法院法官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的经验和专门的法律和技术知识,能够高质量地审理水域污染案件。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只能管辖海洋和沿海内河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如黄河、淮河、辽河等重要跨省市河流,鄱阳湖、洞庭湖和青海湖等大型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就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范围。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是管不了,就是不愿管,结果是上述水域水污染案件实际上处于无司法保护状态。此外,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水域污染的司法保护需要有人代表国家或公众利益向法院起诉,可是,谁能代表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法律和政策层面的规定还是空白。

      万鄂湘委员就上述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现行海商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全国水域污染案件统一由十个海事法院按照现行管辖审理所有的水污染一审案件。

   第二,提请国务院就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的国家或公众利益代表人问题作出专门决定,以利于专门法院受理水域污染案件。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国家环保总局及其在全国设立的环境监督区域办事处,最适合作为国家或公众利益代表在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起诉加害人。

   第三,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相关方面开展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公益诉讼等问题的研究,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以便专属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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