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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市出台城市供用水“新规”

更新时间:2008-02-15 09:56 来源:邢台日报 作者: 王翠 阅读:1295 网友评论0

        2月14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邢台市修改时间长达3年的《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正式实施。该《办法》在起草、审查期间征求了市建设、房管、规划、卫生等部门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水源地和水质、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单位及人员资质等作了详细规定。

        水质: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该《办法》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设施。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供水工程:纳入规划并严格审批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管网建设:实现建成区内管网覆盖

        《办法》指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水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办法》指出,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已建多层住宅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其他用户自行建设。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应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断水:须提前通知用水户

        该《办法》指出,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设施维护:以立户水表为界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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