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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更新时间:2008-01-23 11:51 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阅读:1564 网友评论0

一、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广大农村现状及技术条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县和监测点,建立监测网。主要目标是:

        1.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取水方式、分类覆盖人口及其变化;

        2.掌握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其变化。

二、监测范围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覆盖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监测县/点的选择

        (一)监测县的选择原则

        1.以涵盖农业人口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作为抽样整体。

        2.在考虑代表性的原则下,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选取监测县。

        3.所选的监测县综合起来要能代表本省的水源类型、供水方式及水质状况。

        4.尽可能与国家级疾病监测县一致。

        (二)监测点的选择

        选取监测县后,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选择监测点。

        (三)样本量

        1.监测县数: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取不少于25%的县作为监测县;县数较少的省份应酌情增加监测县,且不得少于10个县。

        2.监测点数:每个监测县的监测点不少于20个。

        请各省爱卫办将本省水质卫生监测任务详细布点计划(见表1、表2,具体到监测县和监测点;监测点要包括供水工程点及覆盖村;标明与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监测点交叉的部分;标明与国家级疾病监测县相一致的监测县)于2008年2月底上报全国爱卫办。由全国爱卫办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等技术部门对各省的监测点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出代表国家级的监测县和监测点并反馈各省。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县和监测点基本情况

        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

        分散式供水基本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分类饮用人口、水处理方式等。

        按调查表格中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二)饮用水水质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水质检测频次;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具体方法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其中,国家级监测只统计分析必测项目。

        (1)必测项目

        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②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③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高砷饮用水:当监测发现高砷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砷饮用水”。

        (2)选测项目

        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2.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四)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五、监测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全国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等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制定、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编写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

        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按照全国的监测方案要求,制定本省方案,切实做好本省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编写本省总结报告。

        地市、县级卫生部门(爱卫办)组织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开展本地区水样的采样、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工作,并负责监测结果的录入和上报。

        (二)总结与报告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监测基础数据由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级爱卫办审核后,将枯水和丰水期的国家级监测数据分别于4月初和9月初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各省报告由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完成,于9月底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等技术部门形成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于10月底报卫生部。

        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用网络直报或通过网络邮寄,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省级疾控中心备查。

        (三)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六、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

七、数据审核与录入

        1.资料审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和省级疾控中心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核。

        2.资料录入:地市、县级和省级疾控中心分别组织对水质卫生监测资料的录入。

        3.汇总与统计分析:各省负责本省监测资料的汇总与统计分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国家级监测资料的汇总和统计分析。   

八、名词解释

        1.监测点:是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的基本抽样单位,指能代表本省/县的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质状况的集中式供水设施或分散式供水点。

        2.采样点:对监测点的水质状况进行检验时,水样采集的具体地点。

        3.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经过处理(或未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4.完全处理集中式供水:指原水,经过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如以地下水为原水,在原水水质较稳定而不需混凝沉淀、过滤处理的情况下,仅经过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往用户也可列为完全处理供水方式。

        5.未处理集中式供水:指原水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

        6.分散式供水: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浅井:指水井的水是取自第一个不透水层上的地下水。

        8.深井:指水井的水是取自第一个不透水层下的地下水。

        9.机器取水和手压泵取水:凡是需用动力取水的属于机器取水,不需要用动力取水的属于手压泵取水。

        10.必测项目: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在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中必须测定并上报的水质指标。

        11.选测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监测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12.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各种原因引起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变化时,除了常规监测以外需要根据事件情况并有针对性开展的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13.行政区划代码:各个县行政区划代码为六位数编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为准。

        14.农村人口数:指除县城以外的人口总数。

        15.水厂数:指除县城之外的镇、村自来水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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