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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出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8-01-24 15:54 来源:中国泰山信息网 作者: 阅读:2212 网友评论0

        今后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要更加节约用水了。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效利用水资源,我市出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用水均按指标使用。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出定额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时,  《办法》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节水方案,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选用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业企业应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须通过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中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体设施,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L或日用水量200立方米以上、规划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洗车场(点)等应优先使用劣质水、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洗浴、洗车、喷泉等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城市绿化要选用涵养水源、耐干耐旱绿化品种,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

        同时,我市还将把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根据《办法》超计划用水单位和超定额用水的居民,逾期拒不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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