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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重污染天儿将禁止原煤散烧

更新时间:2015-07-18 18:56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 阅读:23784 网友评论0

      《沈阳市煤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完成并开始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7月15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这是沈阳蓝天行动的又一重大举措。
     三环内优质煤普及率要达100%
    《办法》规定,三环以内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普及率达到100%;三环和四环之间全面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基本无原煤散烧和冒黑烟现象。四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普及率达到50%。
    沈阳禁售劣质煤
    《办法》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二环以内的20吨以下(含20吨)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份和灰份的优质煤炭;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二、四环之间和四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入口道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20吨以下(含20吨)锅炉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
    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沈阳经营和燃用。沈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沈阳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煤炭质量负责。
    重污染天发生时全市禁原煤散烧
    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沈阳行政区域内全部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质标准,全域禁止原煤散烧。
    沈阳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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