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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0-07-06 11: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阅读:47340 网友评论0

2020年6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制定《通知》?
 
答:一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要更严格的管理。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专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简称补贴资金),帮助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快速发展。但近年来,在行业发展的同时,部分项目在环境管理上的欠缺也带来了一些环境影响问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补贴资金,促进整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制定《通知》的重要考虑。
 
二是执行政策已有稳固的技术基础。自动监测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是监督企业排放行为的“前沿哨兵”。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简称垃圾焚烧厂)已经在2017年全部完成了“装、树、联”(即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了行业自动监测的全覆盖,可对垃圾焚烧厂实现连续监管。这为该行业核减补贴资金政策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
 
三是有关文件已提出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指出,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指出,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通知》的出台,是落实上述文件规定的重要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全文共7条。一是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拨付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二是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补贴资金核减、暂停和恢复拨付、移出补贴清单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四是设立了对各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追责条款。《通知》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可行?
 
答: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将新联网项目纳入“装、树、联”范围并督促其向社会及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主动服务指导,帮助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采用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法查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在推动整个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同时,夯实《通知》执行的基础。
 
另一方面,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电网企业将密切配合,及时交换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对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处罚情况等信息,依据上述信息核减和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并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工作。


通知内容如下: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完成“装、树、联”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
 
  2020年6月30日前已纳入补贴清单、但未完成“装、树、联”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发电企业完成“装、树、联”且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情形被处罚的,电网企业应核减其相应焚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的补贴金额。
 
  一个自然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情形的,电网企业应取消当月补贴资金,并暂停拨付补贴资金。自最近一次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次日起,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连续30日监测数据达标的,可以恢复发放补贴资金。电网企业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结算时,应核减暂停拨付期间的补贴资金。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前述规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四、电网企业应将列入补贴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情况报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季度向其经营范围内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行政处罚情况。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将相关结果抄送项目接入的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依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决定,核减或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并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结算。
 
  五、生态环境部按季度将各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函告财政部。财政部将据此与各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六、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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