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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发布!

更新时间:2024-09-14 10:44 来源:毕节市七星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阅读:319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获悉,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及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全文如下: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逐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进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到2025年,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及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用途和处理方式合理堆存和分类运输。

1.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碎砖块(砖、石、混凝土等)。

2.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泥沙。

3.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水泥制品、砂石、砖瓦、陶瓷、砂浆、轻型墙体材料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其他类。

4.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类(混凝土、石材、砖瓦砌块、陶瓷、玻璃、轻型墙体材料、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类(灯管、电池、废药、杀虫剂等)、其他类。

5.装修垃圾。主要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类(旧混凝土、砂浆层、玻璃、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油漆<桶>、涂料<桶>、清洁类化学药品及其包装等)、其他类。

(二)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为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

1.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进行分类收集后再利用。

2.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各地可建立用土供需平台,建设单位有土方供应或使用需求的,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注明供应或需求信息后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社会公示,鼓励施工单位合理和最大化使用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3.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4.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后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再生微粉、道路材料等。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类建筑垃圾按相关要求送到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三)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1.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及消纳设施。各地在编制建筑垃圾专项规划时,要将建筑垃圾分拣中心、消纳设施或具备分拣功能的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布局纳入规划,鼓励相关社会企业,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原则上每个县(自治县、市、区)应建设不少于1处可以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固定消纳设施,暂时没有固定消纳设施的,也要设置临时消纳设施,临时设施用地等手续应经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同意,扬尘防控措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各地要梳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规范管理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小作坊,督促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同时,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规划,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满足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房屋工程、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源头分类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装修垃圾分类管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信息共享、举报移交等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按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排放和处理方案、违规处理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置,确保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分类,普及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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