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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发布

更新时间:2024-11-25 10:47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51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本预案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成都市近年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质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分级预警,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减缓污染程度。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以及本市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或轮产减排方案)。

2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根据空气质量实况和预测预报会商结果,对全市或部分区(市)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级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在预警启动期间,将依据测算减排总量,适时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力度,确保精准管控、精准减排。

对相关区(市)县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相关区(市)县应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机动车限行和公交、地铁乘坐优惠政策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政策。

3.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3.1.1 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倡导寺庙宫观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在本预案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外的领域,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以及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市石材加工企业全天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以下作业工序:

①房屋修缮、房屋拆除、露天焊接、河道整治、路面铣刨、桩类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基坑护坡粉浆、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广告牌喷涂粉刷或翻新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4)全市范围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5)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作业工序(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含轮产减排计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含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9)以下车辆在工作日6:00至22:00时段内,禁止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通行:

①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汽油车;

②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③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特殊车辆除外);

④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10)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园林绿化作业禁止使用燃油机械(应急作业除外)。

(11)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加强餐饮业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12)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2.1 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倡导寺庙宫观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在本预案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外的领域,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市石材加工企业全天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市范围,全天禁止以下作业工序:

①房屋修缮、房屋拆除、露天焊接、河道整治、路面铣刨、桩类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基坑护坡粉浆、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广告牌喷涂粉刷或翻新等涉及VOCs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全市范围: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作业工序(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5)全市范围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含轮产减排计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含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全市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7)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以下车辆在工作日6:00至22:00时段内,禁止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通行:

①国三排放标准的汽油车;

②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

③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9)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10)全市范围:园林绿化作业禁止使用燃油机械(应急作业除外)。

(11)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加强餐饮业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12)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成都地铁APP(二维码)、成都公交APP(二维码)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成都地铁APP(二维码)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3.1 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倡导寺庙宫观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在本预案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外的领域,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市石材加工企业全天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市范围,全天禁止以下作业工序:

①房屋修缮、房屋拆除、露天焊接、河道整治、路面铣刨、桩类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基坑护坡粉浆、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广告牌喷涂粉刷或翻新等涉及VOCs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全市范围: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作业工序。

(5)全市范围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含轮产减排计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含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全市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7)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六(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以下车辆在工作日3:00至24:00时段内,禁止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通行:

①国三排放标准的汽油车;

②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

③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9)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10)全市范围:园林绿化作业禁止使用燃油机械(应急作业除外)。

(11)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加强餐饮业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12)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成都地铁APP(二维码)、成都公交APP(二维码)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成都地铁APP(二维码)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3.4 其他响应措施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加大城市洒水冲洗等工作力度。

3.5 名称术语解释

(1)健康防护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议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2)倡议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移动源、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5)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6)特殊车辆

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②新能源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医疗废物转运车、运钞车、持C5驾驶证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③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④持《三绿工程证》拉运鲜活农副产品的车辆和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⑤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7)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8)轮产减排: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季节,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针对砖瓦、耐火材料、炭素等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以及执行川渝地区常态化错峰生产要求的水泥熟料行业企业,根据企业绩效考核情况,由相关部门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要错时生产,确保企业真实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精准减排目的。

(9)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建筑。

(10)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1)全天:当天的0:00至24:00。

(12)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预警批准和发布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含成都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委办)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并配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成都平原经济区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

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黄色预警,由市生态委办主任批准,以市生态委办名义发布预警通知;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由市生态委办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市生态委办名义发布预警通知。市生态委办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通知,或者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发布预警通知,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

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市生态委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4.3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通知发布后,启动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市生态委办应当根据污染变化程度和空气质量实际情况,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

启动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级别时,市生态委办应当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通知。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从高级别应对。

市生态委办依据上述规则决定解除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各级别预警,并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

5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本市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当本市发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根据实际需要与周边可能涉及的城市加强沟通。

6 新闻发布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和报道,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措施自行终止。市生态委办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等,进一步评价预测预报在污染形势及变化趋势等方面的准确率,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市生态委办负责市生态委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市生态委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8.2 技术保障

按照国家、省要求和规范,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保障,加强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气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会商研判,深化交流合作。

市生态委办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市生态委办提供准确的涉气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各有关成员单位可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

8.3 经费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对上争取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各级资金,优化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8.4 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问题的区域或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市生态委办将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依法查处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工程项目,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0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市生态委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评估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及时组织更新应急减排各项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委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22〕5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2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生态委)中负责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市长。

市生态委中涉及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一、市生态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负责批准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

二、市生态委办

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市生态委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决定,承担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市生态委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发布预警解除通知。

(三)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四)联合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制定、更新重污染天气轮产减排计划名单。

(五)联合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业企业名单。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培训。

(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项目信息数据库。

(八)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联合市气象局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适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十)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市生态委提出优化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十一)加强与德阳、眉山、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联系沟通,共同开展成德眉资同城化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联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开展跨市(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三、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第八项“应急保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等方面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力度。

2.会同市文广旅局,组织协调本地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防范处置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社会稳定事件,并提出相关工作对策建议。

(三)市委网信办

指导协调主责单位做好涉及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和导控工作,向市生态委办提出应对重污染天气网络负面舆情的对策建议。

(四)市政府外办

1.负责统筹协调外国驻(涉)蓉领馆等单位涉及我市重污染天气有关工作。

2.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外资有关工业企业制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

(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3.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更新重污染天气轮产减排计划名单。

4.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至市生态委办汇总。

5.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减排(包括轮产)措施;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加强对主管领域内在建工地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6.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教育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室内课程。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等单位内部施工工地、厨房油烟处理设施等的检查,确保执行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对上述场所开展联合检查。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七)市民宗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寺庙宫观等场所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公安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网站通告、省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

3.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重点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商砼车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4.完善中心城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准查询平台。

5.依法查处涉嫌伪造公文或制作、发布、传播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6.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财政局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提出“征地拆迁、储备地块和已供待建”三类地块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

3.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三类地块”应急减排措施。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住建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和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至市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对在建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市城管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市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增加主管领域内有关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市商务局等7部门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合检查;检查督导渣土运输企业落实相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的情况,指导区(市)县约谈辖区内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问题严重的渣土运输企业;对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等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督导;加强行业主管内在建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制定公共交通优惠实施方案,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按规定报至市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督促有关汽修企业停止相关作业工序;加强在建工地和沥青搅拌站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加强钣喷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市口岸物流办

1.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2.协调指导国际空港、国际铁路港等国际型物流园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单位(场所),按照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调配符合标准的货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五)市水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市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在建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3.预警期间,加强对全市农村地区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检查,督促指导区(市)县开展好秸秆禁烧工作。

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厅沟通协调,做好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等成都平原经济区其他城市秸秆禁烧的联防联控工作。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七)市公园城市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市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增加主管领域内有关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在建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八)市商务局

1.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2.预警期间,会同城管部门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合检查。

(十九)市文广旅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3.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本地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

4.预警期间,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旅游团队涉及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建议露天艺术比赛、展演、展览和重大文艺活动涉及人员做好相关健康防护措施,或者暂停相关活动。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市卫健委

1.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环境空气污染导致的急诊救治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下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二十一)市应急局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2.预警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二)市国资委

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将负面清单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

1.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2.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四)市气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向市生态委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

3.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当预测本市将出现霾、沙尘暴、高温等气象灾害时,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相关气象灾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科普宣传。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五)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

负责通过市城运中心事件交互枢纽系统向各区(市)县、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预警有关信息。

(二十六)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委办备案。

2.未界定并公布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县(市)应抓紧界定、公布,有调整的及时报市生态委办备案。

3.确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名单、按相关要求实施错时生产企业和错时施工工地的名单;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确定辖区内“一厂一策”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6.对本区(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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