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标准名: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号:GB 13223--91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部
标准性质: 强制性
实施日期: 1992年8月1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及烟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除层燃和抛煤发电锅炉以外的燃煤电厂。
2 总则
2.1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所采用烟囱高度值以240m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囱的实际建造高度超过240m时,仍按240m计算。
2.2 地形或气象条件复杂地区(如山区、海边及多年平均风速<1.0m/s地区)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应根据实测评价确定,报电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3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3.1 用一座烟囱排放的燃煤电厂,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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