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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

更新时间:2010-08-25 10:18 来源: 作者: 阅读:4578 网友评论0

1 总则

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

2.1选址

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规模

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

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

2.2.2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和类型的确定应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以转运站设计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城市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来确定。

2.2.3确定转运站的设计接受垃圾量(服务区内垃圾收集量),应考虑垃圾排放季节波动性。

2.2.4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QD = Ks•Qc (2.2.4)

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

Qc—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年平均值),t/d;

Ks—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1.3~1.5。

2.2.5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可按下式计算:

Qc = {n•q / 1000} (2.2.5)

式中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人•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0.8~1.2。

2.2.6当转运站由若干转运单元组成时,各单元的设计规模及配套设备应与总规模相匹配。转运站总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QT = m•Qu (2.2.6-1)

M = [QD / Qu] (2.2.6-2)

式中QT—由若干转运单元组成的转运站的总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

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

m—转运单元的数量;

[ ]—高斯取整函数符号;

QD—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

2.2.7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4 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km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

3总体布置

3.0.1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总平面布置应流程合理、布置紧凑,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3.0.2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为后续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3.0.3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

3.0.4转运站的主体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转运车间及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近的建筑物的一侧。

2转运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

3.0.5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运输车的长度。

2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

3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场。

4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转运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因条件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5大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与面积应与回车场地综合平衡;其他转运站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6转运站绿地率应为20%~30%,中型以上(含中型)转运站可取大值;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3.0.6转运站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地面积宜为总用地面积的5%~8%。

2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互不干扰。站内单独建造公厕的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中的有关规定。

4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4.1转运工艺

4.1.1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4.1.2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4.1.3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实度不应小于0.6t/m2。

3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

4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4.1.4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大型转运站必须在垃圾收集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

2在运输车辆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3应设置进站垃圾运输车抽样检查停车检查区。

4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

5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6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4.2机械设备

4.2.1转运站应依据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

4.2.2多个同一工艺类型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4.2.3转运站机械设备及配套车辆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综合考虑,并应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保证转运站可靠的转运能力并留有调整余地。

4.2.4转运站配套运输车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

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

qv—运输车实际载运能力,t;

m—转运单元数;

nT—运输车日转运次数;

η—运输车备用系数,取η=1.1~1.3。若转运站配置了同型号规格的运输车辆时,η可取下限值。

4.2.5对于装载容器与运输车辆可分离的转运单元,装载容器数量可按下式计算:

nc = m + nv - 1 (4.2.5)

式中nc —转运容器数量;

m—转运单元数;

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

4.3其他设施设备

4.3.1大型转运站可设置专用加油站。专用加油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3.2大型转运站宜设置机修车间,其他规模转运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考虑设置机修室。

5建筑与结构

5.0.1转运站的建筑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5.0.2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

5.0.3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或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

2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0.4转运站地面(楼面)的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5.0.5转运站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0.6转运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0.7转运站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6配套设施

6.0.1转运站站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6.0.2转运站可依据本站及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配置备用电源。大型转运站在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发电机;中、小型转运站可配备发电机。

6.0.3转运站应按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6.0.4转运站排水及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转运站排水设计。

2站内场地应平整,不滞留渍水;并设置污水导排沟(管)。

3转运车间应设置收集和处理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和场地冲洗等生产污水的积污坑(沉沙井)。积污坑的结构和容量必须与污水处理方案及工艺路线相匹配。

4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

6.0.5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

6.0.6中型以上规模的转运站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管理办公设施;小型转运站行政办公设施可与站内主体设施合并建设。

6.0.7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计算机中央控制系统。

7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7.1环境保护

7.1.1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7.1.2中型以上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局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等措施,对转运过程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7.1.3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设计,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大型转运站必须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

7.1.4配套的运输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7.1.5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7.1.6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确定污水排放、处理形式,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7.1.7转运站的绿化隔离带应强化其隔声、降噪等环保功能。

7.2安全与劳动卫生

7.2.1转运站安全与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7.2.2转运站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交通管制指示、烟火管制提示等安全标志。

7.2.3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启闭装置等零部件应设置防护罩或警示标志。

7.2.4填装、起吊、倒车等工序的相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报装置。

7.2.5转运作业现场应留有作业人员通道。

7.2.6装卸料工位应根据转运车辆或装载容器的规格尺寸设置导向定位装置或限位预警装置。

7.2.7大型转运站应设置专用的卫生设施,中小型转运站可设置综合性卫生设施。

7.2.8垃圾转运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

7.2.9在转运站内应设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

8工程施工及验收

8.1工程施工

8.1.1转运站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2在转运站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施工方案。

8.1.3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准备,并结合施工进度计划和场地条件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8.1.4工程施工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和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8.1.5转运站工程施工变更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8.1.6工程施工使用的各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8.1.7从国外引进的转运、运输设备及零部件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与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要求一致;

2应与供货商提供的供货清单及技术参数一致;

3应按商务、商检等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与手续;

4应符合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2工程竣工验收

8.2.1转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

8.2.2转运站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施工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l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l机械设备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要求。

2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要求。

3配套设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要求。

4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相关要求。

5安全与卫生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相关要求。

8.2.3转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1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3工程施工图等技术文件;

4工程施工(重点是隐蔽工程、综合管线)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5设备(重点是转运装置)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记录;

6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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