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汽车尾气排放限制标准与欧洲相关标准的差异性解读
时下,大家经常会听到有关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标准,即国Ⅰ、国Ⅱ、国Ⅲ和国Ⅳ,同时还有欧Ⅰ、欧Ⅱ、欧Ⅲ和欧Ⅳ。那么,他们之间是什么关联和区别又是什么呢?
所谓国Ⅰ、国Ⅱ、国Ⅲ和国Ⅳ标准,是我们国家制定的汽车尾气排放阶段性限制标准,其准确定义为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 阶段)》(GB17691-2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所谓欧Ⅰ、欧Ⅱ、欧Ⅲ和欧Ⅳ则是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的,欧共体(EEC)即是现在的欧盟(EU)。排放法规由ECE 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EC 或EU 参与国强制实施的。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1992 年前巳实施若干阶段,欧洲从1992 年起开始实施欧Ⅰ(欧Ⅰ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 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欧Ⅱ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 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欧Ⅲ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 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欧Ⅳ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
我国的汽车尾气排放限制标准源于欧洲标准,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欧洲标准。我国制定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效于“欧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于“欧Ⅱ”标准。而欧Ⅲ则比欧Ⅱ标准上了个台阶。做一个形象的比喻:7 辆执行欧Ⅱ标准的汽车,相当于1 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14 辆执行欧Ⅲ标准的汽车,才相当于1 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轻型汽车Ⅲ号标准,家庭轿车和轻型汽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将在原有基础上减少30%,碳氢和氮氧化合物则分别减少40%。国Ⅳ引用的是欧Ⅳ,大部分都完全引用,还有许多内容根据国内情况进行了更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 阶段)》油品质量对于汽车尾气排放效果的影响相当明显。目前在我国新车常用的欧Ⅰ和欧Ⅱ标准等术语,是指当年EEC 颁发的排放指令。例如适用于重型柴油车(质量大于3.5 吨) 的指令“EEC88/77”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阶段A(即欧Ⅰ)适用于1993 年10 月以后注册的车辆;阶段B(即欧Ⅱ) 适用于1995 年10 月以后注册的车辆。国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欧Ⅲ、欧Ⅳ排放标准相同,即各项试验的试验方法和限值都与欧Ⅲ、欧Ⅳ排放标准相同。
中国Ⅲ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我国目前执行的中国Ⅱ号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而中国Ⅳ号标准将进一步降低6%。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根据中国车用燃料的特点,规定了适合国情的燃油规格,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这个OBD 系统的实行体现出了很大的中国特色。该系统特点在于,检测点增多、检测系统增多,在三元催化转化器的进出口上都有氧传感器。完全通过实时监控车辆排放来控制达标,可以更加保证欧Ⅲ排放标准的执行。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路况和油品将影响OBD 的准确率,为保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在实施新标准时,一个名叫车载诊断系统(OBD)要被加装到汽车上,OBD 系统将根据发动机的工作状况随时监测汽车排放的尾气是否超标,超标时即发出警示。
目前能够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只是排放方面相比欧Ⅱ有所改进。对于国标Ⅲ号,由于这些车辆出厂之前没有安装OBD 系统,因此尚不能称在完全意义上达到欧Ⅲ排放标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车油不相配,会造成因油损车的情况。如果汽油中的硫、锰、铁等杂质含量过高,可能损害三元催化器和氧传感器,降低对污染物的催化效果;若汽油饱和蒸气压较高,也会带来挥发性污染。新油品标准的制定体现了车厂和油厂的利益之争。值得注意的是OBD 系统不能在车辆出厂之后经过改造加上,因此即使现在购买那些已经具备达到欧Ⅲ排放标准条件的车辆,今后也不会视同已经符合我国新排放标准。关键所在是油品的问题,如果使用相应的低品质燃油或油品质量不断反复,必然会导致排放标准不合要求,,排放同样达不到新标准要求。要使汽车达到更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不仅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提高整车生产技术,还需油品供应商提高相应的燃油质量。欧Ⅳ与欧Ⅱ相比,欧Ⅲ排放标准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车辆出厂前必须装配核心组件OBD,即车载自诊断系统,在全国市场提供质量稳定的燃油产品是实施更高排放标准的先决条件,加装OBD 自动诊断系统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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