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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更新时间:2024-03-19 11:0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311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4〕17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于2024年3月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本预案修订了预警启动标准,调整了区域联防联控形式,细化了应急响应措施的有关要求,调整了运输管控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2020年)》(冀政办字〔2019〕8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7日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完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地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相关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负责本辖区的应对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业务办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在保障可靠供应的前提下,协调省级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制定相应的减排目标;督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支持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统筹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车辆限行措施,督导各地公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省财政厅: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落实省级资金保障责任;督导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露天矿山的停(限)产工作;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县城及城镇规划内用地的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等应急响应措施;督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督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督导各地商务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按要求做好相关职能工作,督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督导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期间,加强销售环节散煤和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管理;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气象局:编制《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方案》;对各地气象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积极探索利用技术人工干预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可参照省级建立相应组织机制。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预警中心)会同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以下简称省灾防和环境气象中心)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省应急预警中心会同省灾防和环境气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相关地区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结果确定。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降级和解除。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预警级别的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三)预警审批权限。

当预测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雄安新区)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省应急预警中心立即向省大气办报告,由省大气办主任审批后,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提醒函。

当预测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雄安新区)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省大气办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省大气办向相关地区发布区域应急联动通知。

城市预警发布和预警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城市须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地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各地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各地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各地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设区的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省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各地要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

省大气办应及时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各地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各地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省大气办。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可授权市大气办(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或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二)经费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督导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各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各地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监督帮扶工作体系和应急值守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各地要建立市、县、乡、村监督帮扶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追究责任。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提升预报员业务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医疗卫生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及时修编、发布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送省大气办。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演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帮扶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省大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省政府。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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